刑事訴訟法解釋了回避的概念,是指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等。因與案件當事人有壹定利益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刑事案件的,不得參與辦案。回避制度是現代國家刑事訴訟法中普遍確立的壹項訴訟制度。西方傳統訴訟理論中有壹個著名的“自然正義”原則,即不要求任何人成為他為壹方當事人的案件的裁判,否則他所進行的訴訟活動就沒有法律效力。根據西方國家的訴訟理論,回避制度的設立旨在確保法官和陪審員在訴訟中保持中立和公正,使當事人得到公平對待,特別是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因此,回避的對象主要限於作出判決的法官和陪審員,回避也主要適用於法庭審判階段。我國的回避制度不僅適用於法官,也適用於檢察官、偵查人員,甚至適用於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如果在調查、起訴和審判等訴訟的所有階段存在可能妨礙公正進行訴訟的法定情形,這些人員不得主持或參與訴訟。回避的意義(1)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是回避制度的實質意義。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之壹,就是保證公安司法人員在及時準確查明案件真相的前提下,正確適用刑事實體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定罪量刑,使無罪的人免於定罪量刑。為了實現這壹目標,公安司法人員必須尊重案件事實,收集所有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相關證據,並對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據能力作出適當、冷靜、客觀的判斷。但是,如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與案件或者當事人有壹定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以致對案件有了預判或者偏見,或者可能徇私舞弊、枉法追訴或者判決,那麽案件的真相就不能得到及時揭露,還可能被公安司法人員掩蓋,造成冤假錯案。回避制度的建立,有助於與案件或當事人有合法利益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公安司法人員及時退出訴訟程序,有助於保證案件公正客觀處理,避免錯案、錯案的發生。(2)回避制度的程序意義在於保證當事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得到公平對待。刑事訴訟不僅要產生公正的結果,而且要使有關各方得到公正的對待。這個訴訟的目的應該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現,而不是結果。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公正性,法律必須建立壹種旨在使公安司法人員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機制,而回避制度是這種機制中的壹個重要環節。只有確保那些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不正當關系的公安司法人員及時退出訴訟程序,才能保障當事人各方不受偏袒、歧視或其他不公正待遇,平等、充分地享有訴訟權利,參與訴訟活動。回避制度通過維護公安司法人員的中立性和各方的平等參與,確保刑事訴訟的公正性。(3)確保法律制度和執法過程得到各方和公眾的普遍尊重。西方訴訟理論中有壹句著名的諺語:“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人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如果公安司法人員與案件或者與當事人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特殊關系,或者當事人有理由懷疑公安司法人員有這種關系,公安司法人員就很難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其主持或者參與的訴訟活動的公正性、合法性也會受到當事人的懷疑。實行回避制度,使當事人有機會向自己不信任的公安司法人員申請回避,這在壹定程度上賦予了當事人選擇主持或參與案件偵查、起訴或審判的公安司法人員的權利。這樣可以消除當事人對公安司法人員的不信任,有助於他們尊重和自願接受司法程序和判決結果,即使結果實際上對他們不利。同時,實行回避制度及其所保障的程序正義價值,也能喚起公眾對法律制度和法律實施過程的普遍尊重,從而有助於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主要是指擁有壹定權力,與案件當事人有壹定關系的人。為了案件的受理能夠公平公正,這樣的人不能參與案件的執法。可見,我們法律的嚴格也證明了我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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