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禦功能。辯護職能是反駁犯罪嫌疑人、控告,說明犯罪嫌疑人、控告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處罰的職能。人權的傳播、民主理念、程序正義理念的貫徹和憲政制度的建立是產生辯護功能的決定性因素。行使辯護權的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等。
3.司法職能。審判職能是指通過審判來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是否應當判處刑罰以及判處何種刑罰的職能。司法職能存在的理論基礎是基於公證辦理刑事案件的需要和行使權利的科學要求,其行使主體只有壹個,即人民法院。
現代刑事訴訟功能的基本結構和原理是什麽?現代刑事訴訟功能的基本結構和原則包括:控審分離、控辯平等和審判中立。
1.訴審分離是指申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必須分別由專門的訴訟當事人承擔,而不能由壹個訴訟當事人承擔。如果沒有合法的申訴主體提起訴訟,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動審理任何案件。這也是刑事訴訟中不起訴不理原則的由來。現代司法改革確立了控審分離原則,這是刑事司法制度史上的壹大進步。檢審分離的意義不僅在於國家司法機關內部分工明確,還在於加強國家對犯罪的追訴能力,提高公訴質量;更重要的是使司法機關保持中立,從而保證司法機關客觀公正地審理案件。
2.控辯對等是指承擔申訴職能的當事人和承擔辯護職能的當事人地位平等,相互對抗。在現代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能否平等是實現辯護功能的關鍵。由於行使申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在權力、手段、人員、物質條件等方面明顯優於被告,雙方在實力上難以對抗。因此,國家在制定刑事訴訟法時,必須能夠構建控辯對等的程序,以保證辯護職能的有效行使。
3.審判的中立性是指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及其法官不能同時擁有控辯雙方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機關或人員,法官應當公正平等地對待控辯雙方。審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沒有任何東西在裏面就沒有馬上公正。為了保證審判的中立性,控審必須分離,控辯必須平等。
控審分離、控辯平等、審判中立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目前,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無論是訊問訴訟還是對抗制訴訟,都實行了上述原則。我國的訴訟結構,控審分離已基本實現,但在控辯對等、審判中立等方面還存在壹些問題,需要認真研究解決。
刑事訴訟有哪些?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刑事案件壹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首先,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刑訊逼供犯罪、報復陷害犯罪、非法搜查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
1,告知處理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傷)、重婚、遺棄、妨礙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其他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二、調查: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三、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交流。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四,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天。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被告不能上訴。
誰是刑事訴訟參與人誰是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工作人員以外,依法參加刑事訴訟,享有壹定訴訟權利,承擔壹定訴訟義務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根據訴訟當事人和案件的不同利益,訴訟當事人可以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刑事訴訟當事人法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
刑事訴訟文書有哪些?1,律所來信;
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的委托協議;
3、指答辯書;
4.委托和咨詢;
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6.刑事案件代理協議;
7.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書;
8、收集和收集證據申請書;
9.解除強制措施的申請;
10,刑事辯護。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包括兩個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第二,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權限範圍。前者是解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問題,稱為立案管轄或職能管轄;後者是解決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許可權的劃分,稱為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分為三類:等級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特別管轄。
外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通常是指審判管轄,壹般分為等級管轄、地域管轄和特別管轄。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誰是刑事訴訟的參與者?刑事訴訟的參與者有哪些?是指除由專門機構依據職權辦理的以外,享有壹定訴訟權利,承擔壹定訴訟義務的人。訴訟參與人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法官侵犯公民合法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行為的起訴權;有權了解司法工作人員必須承擔的訴訟義務的壹些信息;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翻譯人員除外);有義務遵守各項法律的規定,服從偵查人員和法官的指揮。
誰是刑事訴訟的參與者?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該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依法辦理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專項偵查和相關強制措施;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是指享有壹定訴訟權利,承擔壹定訴訟義務的人,但由專門機關依職權辦理的除外。訴訟參與人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1.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對委托人負有保護責任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法定代理人包括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和組織的代表。法定代表人的任務是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他應該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多個法定代理人的,只能有壹人參加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委托人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但不能代替與人身自由有關的陳述或義務。2.訴訟代理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參加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的人。3.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的訴訟參與人。4.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作證的訴訟參與人。證人的條件是了解案件或者與案件有關的情況,能夠明辨是非,正確表達。身體上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幼的人,不能辨別是非或正確表達的人,不得作為證人。見證人必須是自然人。5.鑒定人是指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的,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判斷的訴訟參與人。鑒定人應具備以下條件:第壹,應具備專門知識或技能。其次,鑒定人應由公安司法機關任命或聘請。再次,鑒定人應當與本案或者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否則應當回避。6.翻譯人員是指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的在訴訟過程中翻譯語言(包括聾啞手勢、盲文)的訴訟參與人。翻譯人員應當由公安、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還應當與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否則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