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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臺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了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邢臺市“壹城五星”範圍內的中心城區和五星縣城區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國防、文物保護、地下管線等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壹市五星是指邢臺市中心城區和邢臺縣、沙河市、內丘縣、任縣、南和縣的行政區域。

地下空間是指城市中心區和“五星級”縣城區除人防工程以外的地表以下開發建設的民用工程,包括與地上建築物共同建設的地下空間(以下簡稱“建築”)和單獨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以下簡稱“單體建築”)。

土木工程是指為商業、金融、旅遊、娛樂、停車等經營目的,或者為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而開發的地下工程。

地下空間建設是指同壹建築主體結合地上建築物設計、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單體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包括市政道路、公園、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依法批準的地下建(構)築物的使用權,及其水平投影所占用的空間。第四條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應當與地下水保護相結合,遵循統壹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戰備效益相結合。第五條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兼顧人民防空工程的需要和要求。人防工程可按總面積的壹定比例修建,或根據人防工程的要求增強整體防護能力。第六條市政府統壹領導全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土地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

市財政、房管、城管、環保、消防、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監管工作。第七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中心城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優先考慮預留的地下軌道交通、市政工程和地下管廊建設,同時與人防工程規劃相融合,兼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環境保護、防空防災、無障礙設施等功能。第八條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經依法批準的規劃。第九條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空間現狀及發展預測、綜合開發利用發展戰略、功能分區、用地規模、用地布局、交通系統、綜合管溝等內容。同時,還應規定禁止和限制地下工程的範圍、環境保護內容、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條地下空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規劃設計條件,應當根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提出,並明確主導功能、建設範圍、建築規模、豎向分層等監管要求。同時,還應當對建築的起止深度、抗壓強度、防水防滲等級、出入口設置、通訊方式、消防通道、殘疾人通道等提出具體要求和條件。第十壹條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壹般不得低於兩層,且每層實際空間凈高不得低於2.8米。

屬於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公共廣場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程。按照城市壹般觀賞樹木的標準,地表下應留有不少於2米的土層,用於綠化美化。第十二條單體地下空間項目應當依法分別辦理土地供應、規劃、建設等手續。

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應當與地面建築壹並辦理立項、供地、規劃建設等手續。

地下空間開發建設項目的單體建築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人民防空工程有其他要求的,以標準為準。第十三條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新取得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用益物權。第十四條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下列方式取得:

(壹)符合劃撥土地目錄,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二)簡易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

(三)土木工程用於國防、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可以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土木工程用於商業、金融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掛牌、拍賣等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符合協議條件的,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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