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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為了實現對銀行家的科學規範管理,保證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家依法履行職責,維護銀行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中在辦事員崗位上工作的人員。

中國人民銀行對本行實行集中統壹領導和分級管理。

《暫行辦法》貫徹了國家關於人事工作的方針政策;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義務和權利

中國人民銀行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銀行規章制度;

(二)按照財經政策和法規履行職責;

(三)服從命令,恪盡職守,努力工作;

(四)公正廉潔,努力為人民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五)維護國家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聲譽和利益;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學習和掌握工作所需的政治和專業知識及技能;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國人民銀行的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不得因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原因和程序被免職、降職、辭退或給予行政處分;

(二)因履行職責獲得的權利和工作條件;

(三)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四)獲得與崗位相應的勞動報酬,享受規定的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

(五)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領導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參加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

(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辭職、申訴和控告;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工作分類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職員的管理實行崗位分類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下簡稱總行)的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和人員編制的基礎上,設置崗位,制定崗位說明書,確定各崗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作為行員招聘、考核、培訓和晉升的依據。

崗位設置堅持因事設崗、高效精幹、突出重點、兼顧壹般、分工明確、相互配合的原則。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務分類設置職員職級和職級序列。辦事員崗位分為領導崗位和非領導崗位。

領導職務是指:院長、副院長、監察專員、局長(主任)、副局長(副主任)、監察室主任、監察室副主任、科長(主任)、副科長(副主任)、科長(主任)、副科長(副主任)。

非領導職務是指:監事、助理監事、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監事、助理監事、科員、助理科員、科員。

書記員的分類另行規定。

書記員的職級,應當根據書記員的職務和相應職務的職責、工作的難易程度、書記員的廉潔表現和工作實績、書記員的任職資格等因素確定。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需要增加、減少或者變動崗位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四章就業

中國人民銀行錄用擔任科長以下領導職務和巡視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辦事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招聘文員必須在總行核定的人員編制限額和年度增長指標內,按照所需崗位的要求進行。

職員招聘考試由總行統壹管理,由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以下簡稱省級分行)實施。

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備崗位所需的資格條件;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

(三)年齡壹般在35歲以下;

(四)身體健康。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聘用為書記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有違反金融法規、擾亂金融秩序記錄的;

(三)受到行政處罰後不適宜在中國人民銀行工作的;

(四)被辭退的;

(五)從中國人民銀行辭職未滿3年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就業的。

書記員的招聘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發布招聘啟事;

(2)資格審查;

(3)考試;

(4)體檢;

(5)檢驗;

(6)就業。

職員招聘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筆試分為綜合能力測試和專業知識水平測試兩部分。由總行統壹命題和組卷,或授權省級分行命題和組卷。筆試合格者方可參加面試。面試試題由總行統壹印制,各省級分行組織實施。

新聘職員的試用期為壹年。試用期滿者正式上崗;不合格者取消資格。

聘用單位應當與新聘用的辦事員簽訂協議。

第五章評估

按照銀行家管理權限,總行和各級分行對銀行家的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考核,重點考核履行央行職責和完成崗位任務的業績。

對員工的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平時和經常相結合,定性和定量相結合。

主管領導負責文員的平時考核。平時的考核形式主要是月度和季度考核,根據崗位要求和月度、季度工作計劃進行考核。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

建立文員績效量化考核體系。根據不同崗位的特點和工作要求,建立文員績效量化考核標準。

分行和總行分支機構應在年度考核中設立非常設考核委員會或考核領導小組,在行長領導下負責對行員的年度考核。人事部門負責考核的日常事務。

文員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1)被評估人匯報工作;

(二)主管領導對考核等次的意見;

(三)考核委員會或考核領導小組審查並確定考核順序;

(四)考試成績;

(5)反饋考核結果。

對領導幹部的考核應通過民意測驗或民主評議的方式進行。

辦事員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獎懲、培訓、辭退和調整崗位、等級、工資檔次及年終獎金的依據。

第六章獎懲

總行和各級分行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貢獻和其他突出事跡的行員,應給予獎勵。對辦事員的獎勵應當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中國人民銀行成員有下列表現之壹的,應當給予獎勵;

(壹)忠於職守,積極工作,為履行中央銀行職責,在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堅決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堅持原則,不畏壓力,不計個人利益,為維護整體利益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自覺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事跡突出,發揮模範作用;

(四)對金融事業發展和其他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五)保衛國家資金和財產,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六)同違法違紀行為作堅決鬥爭,做出成績的;

(七)有其他成績的。

對辦事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壹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總行和各級分行可對受前款獎勵的銀行家給予壹定的物質獎勵。

獎勵的權限是:縣(市)支行獎勵櫃員;地(市)二級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給予業務員以下三等功獎勵;省級分行應給予業務員以下二等功獎勵;壹等功和榮譽稱號由總行批準。對擔任領導職務的辦事員的獎勵,應當按照有關管理權限審批。

獎勵程序和物質獎勵限額按國家和總行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拒絕執行國家和總行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反對上級行的決議和命令的;

(二)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明知不報,故意欺騙上級的;

(三)違法違規,濫用職權,擅自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和擔保,擅自動用發行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壓制批評和打擊報復的;

(六)貪汙、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揮霍公款,浪費國有資產;

(八)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九)在外事活動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參與或支持賭博、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動的;

(十壹)違反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違反規定參與其他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或者企業、商業等營利性經營和有償中介活動的;

(十三)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被撤銷職務的,還應當降低級別和工資。

受行政處罰期間,不得晉升科員職務和職級;其中,除警告以上行政處罰外,不得晉升工資等級。

除行政處分外,書記員的違紀行為應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視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而定。

分局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對書記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完備。

對辦事員給予行政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分別決定。省級分公司以下的分公司辭退業務員,必須報省級分公司批準。

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由原處理機關分別在六個月至二年內解除。降級、撤職的解除,不得視為恢復原職級、職務。

受行政處罰期間,書記員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解除後,書記員的晉升、職級、工資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行政處罰和解除行政處罰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本人。

第七章職務的任免和晉升

中國人民銀行普遍實行聘任制,部分崗位實行聘任制,個別崗位實行聘任制。

聘任制崗位的任免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總行各級分支機構按照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任免行員。

晉升科員職務,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以職務要求為依據進行任命,並應按規定的職務順序逐級晉升。德才表現突出、工作實績突出的個人可以上壹級提拔,但必須按有關規定報上壹級批準。

晉升到辦事員職位必須在核定的員額限額內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聘任書記員:

(壹)新錄用人員已過試用期的;

(二)因工作需要從其他單位調入的;

(三)調動、輪換;

(四)晉升或降職;

(五)任期屆滿,需要續聘或者改選的;

(六)崗位因其他原因發生變化的。

晉升職員職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晉升上壹級領導職務壹般應具有擔任下壹級兩個以上職務的經歷;

(二)在下壹級崗位任職壹定年限,且在壹定年限內年度考核結果在稱職以上;

(三)具備擬任崗位所需的基本條件。

辦事員職務的晉升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民主推薦產生預選對象;

(二)條件審查;

(3)晉升考核;

(四)由主管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書記員應當免職:

(1)改變位置;

(二)晉升或降職;

(三)離職後學習期限超過壹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壹年以上的;

(五)達到退休年齡的;

(6)因其他原因導致崗位發生變化的。

辦事員的最高工作年齡是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前解除書記員的領導職務。

擔任不同級別領導職務的最高年齡由總行另行規定。

科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且不適宜調任同級其他崗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降職。

擔任各級分行及相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應接受離任審計。

書記員原則上壹崗壹任,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準,最多只能擔任本專業壹個崗位,但不得擔任與其崗位有監督或制約關系的崗位。

書記員的職級及其工資,根據書記員職務的升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八章培訓

總行和各級分行應根據銀行家崗位要求,貫徹按需施教、學用壹致、講求實效、突出重點的原則,有計劃地培養銀行家。

培訓重點是履行中央銀行職能所需的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緊密圍繞中央銀行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同時,要加強書記員的政治理論、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教育,全面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培訓的具體形式分為:新入職、轉崗、轉崗的適應性培訓;晉升的在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專門的業務培訓;對全體員工進行年度定期培訓,對不適應崗位需要的下崗、下崗人員進行強化教育培訓。

原則上,文員每年接受各類培訓的累計時間不得少於40小時。在做好操作人員培訓工作的同時,積極倡導和鼓勵操作人員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自學,以達到自我完善和提高的目的。

總行和各級分行原則上按照文員管理權限負責培訓。各級人事教育部門組織實施。

實施操作員培訓登記制度。工作人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考核是其任用和晉升的依據之壹。

參加境外培訓和境內專業培訓及學歷教育3個月以上的在職員工,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要求調離中國人民銀行或辭職。

第九章溝通與回避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匯率制度。

主要的交流形式有轉學、轉崗、轉崗和臨時培訓。

各級分行、支行每年應有壹定比例的銀行家進行交流。

接受轉崗、調崗、輪崗的各級分支機構應有相應的崗位空缺。

調任是指從中國人民銀行以外調任到副行長以上領導崗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從中國人民銀行調任的辦事員。

調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資格審查、考試和考核。

辦事員調離中國人民銀行後,不再保留中國人民銀行辦事員身份。

調任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銀行家在上下級分行之間、不同地區分行之間的橫向調動。

辦事員的調動必須符合擬任職務的要求,經考核合格後,按規定程序辦理。

轉制是指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壹些具有特殊工作性質的非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在同壹單位的不同崗位之間進行輪換。

職員的崗位輪換應根據管理權限和工作要求組織實施。

在職培訓是指有計劃地選派在職人員在壹定時間內到上下分支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地方政府部門擔任壹定的職務。

職工掛職鍛煉,由主管銀行按幹部管理權限與有關單位協商。

在臨時培訓期間,文員不改變與原辦公室的人事和行政關系。

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科員以下人員原則上應安排交流。

(壹)各級分行行長在同壹單位任職滿壹定年限;

(二)各級分支機構主管資金、機構、人事、貨幣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同壹崗位任職滿壹定年限的;

(3)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文員。

根據工作需要,經主管行批準,辦事員的交流可不受同壹崗位時間長短的限制。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書記員應當回避的親屬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擔任各級分支機構領導職務的銀行家應當回避的親屬包括其配偶關系和直系血親關系;兩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叔伯姐妹等。);親屬關系(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的配偶的父母)。具有上述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在同壹單位工作,也不得在上下級機構中擔任直接隸屬、領導、監督和制約的職務。

書記員在執行公務時,涉及有本辦法第六十四條所列親屬關系的人的利益時,必須主動申請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

第十章工資、福利和保險

中國人民銀行在職員工資制度中實行按勞分配原則。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家宏觀政策的指導下,實行垂直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實行等級工資制。

員工享受國家和總行統壹規定的年終獎和地區津貼以及總行批準的其他津貼和補貼。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實行定期增資制度。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上的,可按有關規定晉升工資,領取年終獎;對有突出貢獻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前晉升或者跳躍式晉升。

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化,總行計劃調整工資標準,相應提高責任目標津貼水平,以穩定並適當提高辦事員的實際工資水平。

責任目標津貼的使用必須與工作績效考核結果掛鉤,公開分配級別,發揮激勵作用。

上級行應監督檢查下級行責任目標津貼的使用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設立行長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年度考核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試用期內,新錄用的文員,發放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後,按確定的崗位和等級確定工資。

員工按國家和總行的有關規定享受休假、勞保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XI的辭職和免職

職員辭職,應向所在銀行提出書面申請,按管理權限審批。審批行應在3個月內給予答復。在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省級分行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轄內職員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以上。未滿最低服務年限者,不得辭職。

在涉及國家經濟、金融秘密的崗位未完成解密期,或者在其他特殊崗位任職或者公務未完成,辭職後可能影響工作的,不得辭職。

受審查的書記員不得辭職。

違反本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辭退。

辦事員辭職後,3年內到原單位直屬單位工作的,須經原單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書記員應當解聘: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人員編制、變更崗位設置,本人拒絕組織工作的;

(四)曠工或逾期15天以上,或壹年內累計超過30天;

(五)不履行書記員義務,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制度,經教育仍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響,不宜給予辭退的。

辭退員工,按管理權限由主管行提出意見,逐級上報省級分行審批。並正式書面通知我。

對不適應現任工作崗位,但經多次輪崗仍不符合崗位要求、不具備解聘條件的行員,報上級行批準後,可責令其限期調離。

職員辭職或被辭退時,應在離職前辦理交接手續,必要時接受離任審計。拒絕辦理交接手續的,予以辭退。對拒絕接受離任審計的,必須查明事實,根據實際情況追究責任。

辭職和被辭退的職員,不再保留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身份。

第十二章退休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員應當退休:

(壹)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二)喪失勞動能力的。

辦事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向所在單位申請,經省分行批準提前退休:

(壹)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工作年限滿20年的;

(二)工作滿三十年的。

對因身體、能力等原因確實不能滿足崗位需要,又不適宜安排其他工作的員工,可以動員其提前退休,並給予壹定數額的提前退休補貼。

職員退休後,享受國家和總行規定的養老保險和其他有關待遇。

第十三章投訴和指控

書記員對涉及其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單位申請復核。如果妳對審查結果不滿意,妳可以向上壹級申訴。

受理書記員投訴的單位應當在2個月內按規定給予答復。

復查和申訴期間,不停止書記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本行成員可就其所在單位或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上級行政監察機關投訴。

受理書記員投訴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2個月內給予答復。

當提出投訴和指控時,職員必須忠實於事實。歪曲、捏造事實或者誣告、陷害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各級銀行要及時糾正行員的錯誤;造成名譽損失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打擊報復職工的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管理和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對行員的綜合管理。

各級分支機構按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專業人員的綜合管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不同情況,上級行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對不符合人員編制限額、崗位要求和規定資格條件的辦事員的錄用、晉升、調動、任用和調動,壹律宣布無效;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改變工資、養老保險和其他福利標準的,取消其決定;

(三)未按規定程序錄用、聘任、解聘、考核、獎懲員工的,責令其重新申請或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各級分行、支行對前款所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主要責任者或直接責任者,按管理權限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五章附則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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