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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如何糾正錯案

很多情況下,法院和其他審理案件的機關根據人證、物證做出判決,結果可能存在錯誤。那麽如何糾正行政案件中的錯誤呢?下面,為了幫助妳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行政案件如何糾正錯案

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切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保障機關依法行政,防止和減少行政執法錯案和錯誤,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是指本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造成行政執法錯案的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責任進行追究而采取的執法監督措施。

第三條本局根據“三定”方案設立的行政執法部門、分支機構、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案件,應當認定為錯案:

(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在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並認定錯誤的;

(二)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

(四)在行政處罰備案審查中發現並認定為錯誤的;

(五)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控告,受理機關發現並認定確有錯誤的;

(六)通過其他方式發現和認定錯誤。

第五條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下原則:

(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二)有錯必究,責任自負,錯案追究與加強行政執法相結合;

(三)依法監管,處罰為主,教育為輔,懲戒為輔;

(四)保護合法的行政執法行為;

(五)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市局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對錯案責任負總責。局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承擔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事、監察部門根據各自法定職權負責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局領導批準。

第七條本局法制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壹)立案審查錯案,對錯案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二)負責處理錯案復查申請及其責任;

(三)監督下級行政機關追究錯案責任;

(四)主席團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有關人員應給予行政處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人事局、監察機關或上級機關處理。

第九條確認為錯案的,按下列規定確認錯案責任和責任分工:

(壹)行政執法人員獨立行使職權造成的錯案,由行使職權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兩個以上同事職權造成錯案的,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分不清主人和奴隸,* * *與責任。

(二)審批後的錯案,因行政執法人員提出錯誤意見,審批人員不予認定和糾正的,由審批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共同承擔責任;因行政執法人員隱瞞事實造成審核或審批人員失誤的,由行政執法人員承擔責任;由於審核或者批準人員的原因改變行政執法人員的正確意見的,由審核或者批準人員承擔責任。

(3)因集體研究決定造成錯案的,研究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堅持或支持錯誤意見的其他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四)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造成錯案的,原辦案機關和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行政復議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正確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條根據錯案的事實、情節和危害後果,對錯案責任人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

(二)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扣或者收回行政執法證件;

(三)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收回行政執法證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壹條錯案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其責任:

(壹)行政執法過錯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錯案後果加重的;

(三)其他可以追究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錯案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免予追究責任:

(壹)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者命令造成錯案的;

(二)因具體應用法律的理解不同,被有關機關認定為錯案的;

(三)錯案責任人主動發現案件有錯誤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法定技術鑒定部門的錯誤結論直接造成的錯案;

(五)其他可以免予問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的錯案,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報市人民政府、省國土資源廳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本局法制辦應當自錯案立案之日起立案審查,並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認定書。情況復雜的,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審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20日。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責任確認書》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壹)行政執法錯案的來源、基本案情;

(二)確認錯案的原因、造成錯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後果;

(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四)糾正錯案、消除危害後果的建議。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認定書》由錯案審查人、復核人簽字,報局負責人批準。

第十六條錯案責任追究機關應當自復查結束之日起05日內,通過集體討論作出處理決定。認為應當給予相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承擔錯案責任的,由人事、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作出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報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行政監察機關和法制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人事、監察機關收到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認定書後,應當依據《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錯案責任人進行處理。尚不夠行政處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十條提出其他處理意見,退回移送機關。

第二十條暫扣或收回行政執法證件,按照《山東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壹條我局執法部門、分局發生錯案,未按本辦法追究責任的,由我局法制辦責令立案偵查,必要時也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第二十二條錯案責任追究機關在錯案責任追究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關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壹)故意隱瞞錯案不報或者發現錯案不立案查處的;

(二)故意加重或者減輕錯案責任人過錯的;

(三)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送的。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對錯案及其責任的認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05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核。受理復查的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並抄送原處理機關。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提出申訴。

復查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法律、法規對錯案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發現錯誤後,要及時重試,不能出錯。而且案件當事人不認可判決結果也可以申請上訴,相關執法機關和監察機關也要做好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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