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strong & gt;壹個關系到個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問題是司法公正在保護人權和打擊犯罪之間的定位。當然,這主要是刑事訴訟中的問題。根據這種定位的不同,國外壹些學者將不同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分為兩類:壹類是保障人權的刑事司法制度,即特別註重保障人權的刑事司法制度;另壹種是打擊犯罪型,即特別強調打擊犯罪功能的刑事司法制度。誠然,這種分類並不十分準確,但也從壹個側面反映了不同社會在司法公正上的價值取向。從某種意義上說,保護人權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以強調個人正義為基礎的;打擊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以追求整體正義為基礎。
就刑事司法制度而言,保障人權的重點當然是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20世紀60年代美國有壹個非常著名的案例。在那次綁架搶劫案審判中,控方的主要證據之壹就是被告米蘭達對警方的供述。後來,亞利桑那州法院判定被告米蘭達犯有綁架和強奸罪。米蘭達不服判決,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聲稱在接受警方訊問時,並不知道自己有權會見律師,也不知道自己對警方所說的話會被法庭作為定罪的依據,因此違心認罪。1966經過商議,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比4的投票結果通過決議,撤銷亞利桑那州法院的判決,並規定警方在對被捕者進行審訊前必須依法告知其權利,包括會見律師的權利和保持沈默的權利,否則警方在此之後獲得的供詞不得在審訊中作為證據使用。雖然在本案中,兩名強奸受害者在混合辨認中正確地將米蘭達認定為罪犯,盡管有其他證據可以間接證明米蘭達是罪犯,但美國最高法院為了限制政府官員的權力,寧願冒放縱罪犯的風險。後來,這壹規則被稱為“米蘭達忠告”(或“米蘭達警告”)規則,在美國的執法和司法實踐中被廣泛使用。
毫無疑問,過分強調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權利會影響刑事司法制度的效率和打擊犯罪的效率。眾所周知,美國毒品、暴力等犯罪猖獗,壹直難以擺脫“犯罪王國”的標簽。當然有很多社會因素,但是美國的刑事司法制度過於強調保護人權,這顯然是不可否認的原因。毋庸諱言,過去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權利的保護是不夠的,所以在追求司法公正的今天,我們應該註意加強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權利的保護。但也要避免另壹種傾向,吸取美國的教訓。不能為了人權保護的“美名”而犧牲打擊犯罪的基本需求。刑事司法系統不是壹個超然的仲裁機構,它肩負著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民的使命。
誠然,就中國的實際情況而言,我們應該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在司法活動中保護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新年伊始,公開要求各級檢察官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依法告知對方享有的權利,包括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聘請律師的權利和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問題的權利。誠然,這壹規則不等於與美國的“米蘭達忠告”規則,但它顯然吸收了壹些合理因素。筆者認為,這是中國司法制度走向公正司法的重要舉措。
(3)錯位和誤判
& lt/strong & gt;就總體正義和個別正義的第二層含義而言,筆者認為立法正義主要追求總體正義,即法律的普遍正義;而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個體公正,也就是法律上的個案公正。司法活動是圍繞具體案件展開的,追求司法公正必須從具體案件入手。
壹位偵查員曾告訴我,他們辦案最怕的就是做“生飯”。我搜查了我的家,逮捕了壹些人。我有所有必要的手段和我應該檢查的所有線索,但我只是沒有得到任何優秀的東西。妳說什麽?放人,有嚴重嫌疑。不放手,卻無法解釋。這就叫:騎虎難下,進退兩難!
筆者覺得調查者的態度還是很誠懇很認真的。麻木不仁和不負責任的人可能永遠不會為此感到尷尬。由於我並不確切知道他們是如何上虎的,自然也無法評論他們是否應該騎虎,只談下虎。然而,這確實是壹個棘手的問題。而且,不僅偵查人員會遇到這個問題,檢察官和法官也會遇到這個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刑事司法活動中普遍存在的壹對矛盾,即“錯位”與“錯判”的矛盾。
如前所述,刑事案件是過去發生的事實,司法人員無法直接感知,只能通過各種證據間接了解。由於諸多因素的影響和限制,司法人員很難保證這種認識百分之百準確。因此,無論是偵查人員還是預審人員,無論是檢察官還是法官,他們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都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錯誤。這是理論和實踐都證明了的事情。
從辦案的客觀結果來看,有兩種錯誤:壹種是把有罪的當成無罪的。所以,該逮捕的不逮捕,該關閉的不關閉,該起訴的不起訴,該判刑的不判刑。簡而言之,他們縱容壞人。另壹種情況是,無辜者被視為有罪,好人被冤枉。為簡單起見,我們可以將前者稱為“錯位”,將後者稱為“誤判”。
從辦案人員的主觀狀態來看,有兩種錯誤。壹種是辦案人員在作出決定時認為自己對案件事實的認識是正確的,但後來的實踐證明自己當時的認識是錯誤的。還有壹種情況是,辦案人員在辦案時,明知自己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不壹定完全正確,但還是抓人判刑,結果證明自己錯了。
那麽在後壹種情況下,也就是辦案人員不完全確定嫌疑人是不是犯罪分子,該怎麽辦?這確實是壹個兩難的問題。放任不管,可能會縱容壞人;壹句話,可能冤枉了壹個好人。當然有人會說,繼續調查,什麽時候查出來。但受限於人力、財力、時間等客觀條件,繼續調查可能只是壹句空話或壹廂情願。為了說明問題,我們不妨把條件設得更苛刻壹點:這裏的辦案人員沒有絕對安全的中間道路,他們必須在“放錯”的風險和“誤判”的風險之間做出選擇。毋庸置疑,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選擇,而這種選擇的結果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們對司法公正的觀念。
必須承認,我們的傳統或習慣寧願“誤判”也不願“錯位”。誠然,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德上,我們都堅決反對“寧錯殺三千,不放過壹個”的口號,但我們也很難接受“寧錯十不判壹”的西方觀點。心理上,我們極其不願意讓有罪的人逃脫懲罰,更何況罪犯還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至於無辜的人被錯誤的調查或處罰,我們更坦然接受。當然,我們會向他們表示歉意和同情,必要時甚至會給他們壹些補償。
有人認為讓有罪的人逃脫懲罰有損社會利益,讓無辜的人受到錯誤的懲罰有損個人利益。兩者相比較,自然後者的危害小於前者。換句話說,如果壹定要有錯誤,那麽這個錯誤的後果當然最好由個人而不是社會來承擔。社會利益高於個人利益,這就引出了我們之前討論的話題。
也有人認為,被“錯判”的人,壹定是自己有問題。既然公安局抓了妳,檢察院告了妳,法院判了妳,那妳肯定有“過錯”。蒼蠅還不叮無縫的蛋!就算妳沒做這個案子,妳也壹定有別的。於是,有人斷言“刑事案件沒有錯案。”
作者不反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但是,人們在比較“錯位”和“誤判”的危害時,犯了壹個“計算錯誤”。其實“錯位”只是壹個錯誤,“誤判”很可能是兩個錯誤。“錯位”只是把壹個有罪的人錯放進了社會,“誤判”是錯罰了壹個無辜的人,還可能縱容壹個真正的罪犯。可見,“誤判”的危害大於“錯位”。在辦案人員“沒有把握”的時候,寧願“錯位”也不要“誤判”!
這裏還有壹個“計算”的問題,就是如何計算錯案的百分比。如果從整體上看,壹個法院處理了100個案件,只有壹個是錯案,那麽錯案率是1%;但就錯案當事人而言,涉案壹個,錯案壹個,錯案率100%。人們對這壹問題的態度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們在整體正義和個體正義選擇上的差異,也進壹步反映了人們在司法正義問題上的價值取向和取向。
綜上所述,司法公正的實現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努力。就司法制度而言,壹方面要確立司法獨立和正當程序以保證司法公正,另壹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動的專業素質和辦案能力。我們應該借鑒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來保證司法公正,但筆者不同意在司法公正問題上提出“與國際接軌”的口號。只要中國人民攜起手來共同努力,我們就壹定能夠建立起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科學合理的司法公正制度和相應的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