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計人員應當全面審查案件調查報告、調查取得的證據、調查程序以及調查中形成的法律文書。認為有必要補充調查或者補正程序的,調查人員應當補充調查或者補正程序。並能提出新的治療建議。
3、案件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由調查人員作出以下處理:
(1)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不予處罰決定書,送達被申請人、舉報人、舉報人;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銷案件決定,送達被申請人、舉報人、舉報人;
(四)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單,連同調查材料、扣押物品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5)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但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必須由市局決定的,應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
(六)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錯誤的,應當責成調查人員補充調查,或者指定其他行政執法人員重新調查。
4、審核期限不得超過8天。
(4)告知
1.行政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審查後3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地點、時間和方式。被處罰人進行口頭陳述或者申辯的,應當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被處罰人簽名。
2.被處罰人接到通知後未在規定期限內陳述或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
3.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0元以上罰款,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聽證種類或者罰款數額較多,或者行政主體認為需要聽證的,應當書面告知被處罰人有權要求聽證。
(1)行政相對人應當在收到聽證通知書後3日內提出建議,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2日內確定聽證的地點、時間、方式和聽證人員,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受害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聽證員回避的,應當在接到聽證通知後2日內提出。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主持人由行政主體法制機構或者相應機構的負責人擔任,聽證員、書記員由非本案調查機構的行政主體人員擔任。聽證員人數壹般控制在3人以內。
(5)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1-2代理人。
(6)聆訊須按下列次序進行:
(1)聽證記錄員宣布聽證紀律、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②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聽證員,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三)案件調查人員提出行政處罰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種類、幅度的建議;
(四)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出示有關證據,並進行質證;
⑤利害關系人陳述、出示相關證據並質證;
6.聽取當事人的最後陳述;
7.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聽證筆錄應當經當事人、被害人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聽證主持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說明情況。筆錄中涉及證人證言的部分,應當經證人核實後簽名或者蓋章。
(7)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在2日內向負責案件審理的主任提交聽證報告和聽證筆錄,報告應當說明爭議的焦點、證據的適用和提出的處理意見。
4.行政主體不得因被處罰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5.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應當進行復核。意見成立的,行政主體應當采納。意見不成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5)對法律機構的審計
法制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
(壹)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濫用職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成立、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準確、完整;
(四)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是否得到保障;
(5)實施處罰所適用的自由裁量權是否合理、適當;
(六)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完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壹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壹)罰款數額較大的;
(二)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價值較大的;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