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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的公示

法律主觀性:

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記錄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法律文書。[1]法律法規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件有嚴格的規定和要求,對行政處罰決定的措詞、內容、格式、規範性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保證了行政處罰決定的質量,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的行政機關種類繁多,每個機關都根據自己的特點制定了自己的行政處罰法規,但有壹點:它們制作的行政處罰文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分為兩種:壹種是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只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二是壹般行政處罰決定書,又稱壹般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壹般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律案件。書面決定1的概念和適用依據。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概念是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運用簡易程序處罰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當場根據事先制作的處罰決定書填寫相關內容,無需經過立案審批等壹般程序,既節省時間,便於提高效率,也有利於及時制止違法行為。2.該文件的適用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給予50元以下行政處罰,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件結構和生產要求1。文檔結構該文檔是具有統壹預定格式的多條目文檔。壹式三份,第壹份存檔,第二份交被處罰單位,第三份必要時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包括頭、身、尾。2.生產需求的標題(1)包括文件標題和文件編號。文書標題——即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格式:地區簡稱+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序號,如:(漢)耀當罰[2021]25號.(2)正文包括被處罰單位(人)、違法事實、違反條款、處罰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被處罰單位(人)-填寫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性別、年齡、職務。違法事實——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應當簡明扼要,並有相關證據證明。證據可以是現場檢查中取得的書證、物證,也可以是現場檢查筆錄。處罰依據——包括違反的法律規定和處罰依據,應寫明法律法規全稱和所依據的具體條文、款、項。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之內。(3)尾部包括通知、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的簽名和日期、行政部門的公章。告知事項——告知繳納罰款的方式,即代收罰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訴權利,即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者申請行政訴訟的期限和途徑;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將采取的措施等。當事人簽名及日期-當事人簽名為交付日期,背書日期為交付日期。執法人員簽名和日期——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和日期,註明的日期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日期。公章——行政機關的公章。生產註意事項1。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應填寫完整,不得遺漏。2.執法人員當場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當當場宣讀並交付當事人,但不得事後進行。當場宣讀,相當於提前告知,當事人陳述過自己的論點就要認真聽。3 .當事人和執法人員應在當日填寫《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4.嚴格把握當場處罰的適用範圍。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只適用於警告和規定的少量罰款。無論沒收的物品和違法所得的數額和金額有多小,都不能用這個票據。5.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當場處罰之日起7日內,將當場處罰情況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6.在簡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罰金執行的方式。壹種是當場繳納,當場繳納的條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開具的罰款收據,執法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向銀行繳納罰款。另壹種方式是當事人直接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用這種方式繳納罰款的,要明確填寫指定銀行的名稱和地址。填寫示範現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說明(1)寫明被處罰人(單位)的基本情況。(2)違法事實:簡易程序要求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所以應當寫明查證屬實的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應分類填寫。(3)違法依據:寫明違反法律的具體條款。壹般是禁止性或強制性條款。(4)處罰依據:要求明確法定名稱和具體條款,壹般為法律責任條款,無相應法律責任條款不得處罰。(五)處罰內容: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場處罰只能是給予警告、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應以中文大寫字母表示。(六)收繳罰沒款:執法人員可當場收繳罰沒款如下:1。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的案件,罰款在20元以下,或者雖超過20元,但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2、執法人員在偏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作出處罰決定,無論適用壹般程序還是簡易程序,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費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由執法人員代收代繳。(7)救濟方式:告知被處罰人(單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院和期限。行政復議機關壹般為作出處罰決定的藥品監督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受理行政訴訟的法院壹般是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八)簽收:當事人簽收處罰決定的時間關系到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和復議、訴訟時效的計算,必須由當事人當場簽收。註意事項:適用簡易程序辦案不簡化為只有壹份當場處罰決定書。由於簡易程序適用於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較輕的案件,因此與普通程序相比,簡易程序的“簡易性”在於可以省略立案審批、證據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案件合議、提前通知處罰或聽證、處罰前立案審查等環節。但是,有些環節是不能省略的。比如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立即處罰的,要有現場檢查記錄;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告知其陳述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將有關內容記入調查筆錄;當場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合法收據。沒有其他執法文書的支持,很難說明執法的正當性,也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埋下了隱患。根據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 *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時,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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