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則
第壹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和審批表組成。有關本保險合同的任何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保安服務企業,均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規定的區域內提供保安服務的過程中,保安服務對象因外界盜竊、搶劫或惡意破壞而遭受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被保險人有過錯的,被保險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負責賠償。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訴訟的,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保險人還應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訴訟費”)。
免除責任
第五條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負賠償責任:
(壹)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其雇員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2)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暴動、騷亂和恐怖活動;
(3)核輻射、核爆炸、核汙染和其他放射性汙染;
(4)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六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不承擔責任:
(1)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失;
(二)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時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除外;
(3)罰金、罰款和懲罰性賠償;
(四)精神損害賠償;
(5)被保險人的間接損失;
(六)被保險人未與保安服務對象簽訂書面保安服務合同或超出合同服務範圍提供保安服務而造成的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在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保安服務所造成的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的押運服務、咨詢、培訓、安全技術、產品銷售等引起的賠償責任;
(9)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小於或等於本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免賠額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責任限制和免賠額
第七條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每人人身傷亡的責任限額和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八條每次事故的免賠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限
第九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壹年,以保險合同約定的起止時間為準。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提供保障服務對象名單,如實回答保險人的詢問,如實填寫投保申請表。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解除通知到達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時,保險合同終止。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過失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壹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壹次性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支付的保險費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和安全服務合同,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防範措施,盡量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可以檢查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並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認真執行。
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未能遵守上述約定,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未能遵守上述約定,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在保險期間,如果發生危險程度、安全服務對象的變化或者保險合同發生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險費的重要變化,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合同的重要事項發生變更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發生本保險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
(壹)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否則,保險人對因此增加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二)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通知保險人,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因未及時通知而未對事故原因進行合理調查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未及時通知造成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3)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拒絕或者阻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致使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者核實損失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收到保安服務對象的索賠後,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向索賠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協議、付款或賠償,概不負責。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得知可能發生訴訟或者仲裁時,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收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將副本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辦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的協助而造成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當提交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書、損失清單、事故原因證明、賠付憑證,必要時應當提供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或者仲裁機構出具的裁決書或調解書,或者責任認定證明,以及保險人合理要求的作為索賠依據的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提供文件的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應當向保險人如實告知與本保險合同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因未如實說明而導致保險人多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其他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賠償的部分。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行使或者保留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前,被保險人放棄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向責任方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因被保險人的過錯導致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應當相應扣減賠償金額。
補償治療
第二十條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之壹確定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壹)被保險人與向其索賠的保安服務對象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的裁決;
(三)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壹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下列方法計算賠償:
(壹)對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人身傷亡賠償金額不超過人身傷亡責任限額;
(二)在本條第(壹)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的免賠額後進行賠償,但每次事故的免賠額不得從人身傷亡賠償中扣除;
(3)保險期間,保險人對多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累計責任限額。
第二十二條每次事故的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由保險人在第二十壹條計算的金額之外,按照被保險人應支付的金額計算,但不得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30%。
在保險期間,保險人對多次事故的法律費用的累計賠償不得超過累計責任限額的30%。
第二十三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應當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累計責任限額與所有相關保險合同的累計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不負責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核實,並將核實結果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報案後60日內未能偵破的,保險人應當在與被保險人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爭端解決
第二十六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任何其他業務
第二十八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於保險費百分之五的退保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的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並應當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解除,保險人應當按照短期費率收取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解除期間的保險費,並返還剩余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除通知,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每日比例收取保險費,並返還剩余的保險費。
單位或個人雇傭保安時,保安人員有保護某壹主體的義務,當主體受到損害時,保安人員需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從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保安公司需要承擔的主要是壹種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