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門有權制定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也就是說,只有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
附: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查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時,如果發現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決定。
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第七十壹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
第七十二條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
第七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這些法律文件層次不同,效力不同,部門不同,要註意區分。
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是否有權制定教育行政法規?1.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有權制定規章,但無權制定行政法規。
2.教育行政法規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門起草,但最終由國務院決定和頒布。
相關法律法規: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六十七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在起草行政法規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我國哪個部門有權制定行政法規?& lt& lt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gt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公布。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機關作為公共企業的管理者,享有其行政優先權(或優先權),具體表現為:對合同有原始發起權;有權監督合同的履行
國務院各部委是否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無權制定行政法規。只有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部委制定的法規叫部門規章,效力不如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但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除外。
中國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僅限於?31.我國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僅限於(a)。
地方性法規行政管理部門是否有權制定法律規定?只有人大有權指定,行政部門只能指定“法規”或“條例”
有權制定和頒布行政法規的機關和有權制定和頒布行政法規的機關在哪裏?行政法規:國務院
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根據上述,制定和頒布行政法規的機關為3,制定和頒布行政法規的機關為2,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
政府是否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妳可能混淆了壹些概念。
中國的法律體系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全國人大制定的狹義法律
2.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3.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4.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
以上四類都屬於廣義的法律範疇,但只有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才稱之為法律,法律效力最高,以下三類不能違反法律。。
這部憲法法律和立法法都有明確規定。我給妳摘錄壹段。。
具體可以參考我國立法法。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7)基本民事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除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並授權國務院制定部分行政法規。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查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時,如果發現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決定。
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第六十四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本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中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