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法治原則的內涵
1,行政權力的隸屬關系。行政權力來源於法律的授權並受法律的制約,行政機關沒有固有的權力。行政權的從屬性是對行政權根本性質的描述,是行政權的基本定位。行政權要求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回歸現代憲政制度。政府不是全能政府,而是公共產品的服務提供者。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機關和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民有權積極參與行政過程。現代政府是責任政府,即政府應對其違法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而不僅僅是政治責任。
2.行政權力的限制。行政權的限制來自於其從屬性質,行政權的範圍被限制在法律賦予的範圍內。超出這個範圍是違法的。行政權力的有限性表現在行政權力能夠涉及的領域有限,行政權力的內容有限,行政機關能夠采取的行政措施有限。越權無效是各國行政法的普遍原則,也成為英美法系國家司法審查的主要標準。行政行為的有限性劃分了公益與私益的關系。公共福利不能成為任意剝奪私人利益的理由。公益機關歸根到底是為廣大個人服務的,這是現代法治的壹個重要觀點。
3.行政法治原則的核心表現是行政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查。行政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查,這是由行政權的從屬性、限制性、單方面性和主動性的矛盾決定的。行政訴訟法在行政管理領域界定了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的界限。司法審查背後隱含的是壹個國家權力對另壹個國家權力的幹涉和制約,以及通過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劃界。司法審查的邊界是有限的,審查的深度和廣度是法律規定的,司法權不能無限地幹預行政權。
(二)行政法治原則的延伸
1,行政實體法治
(1)授權與限制相統壹。權力的授權和制約是行政權力法治化的要求。行政權力來源於法律的授權,授權本身就意味著對權力的壹種制約,因為權力只能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超出範圍的權力是不存在的。重要的是,權力本身是可擴展的。沒有明確的邊界,權力就會擴張到法律賦予的範圍之外。因此,在授權的同時,必須對權力進行限制,即明確規定授予行政權力的目的、行使行政權力的原則以及行政權力可以采取的具體措施。
(2)根據法定權限。行政主體只有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對法定事項采取法律認可的措施,才能達到管理的目的。超越法定權限的行為是違法的,必須予以撤銷或無效。行政權是壹種執行權力。行政主體不能創設自己的權力類型,也不能幹預自己權利之外的社會權利。
(3)不審查,不行政。任何行政權力和行政措施都必須接受審查,不能允許沒有審查的行政權力。審查的形式有多種,其中司法審查是最有效的壹種,它具有當事人啟動程序、結合具體民事權利審查案件、獨立公正的特點。我國的審查還包括立法審查和行政機關內部審查。
2.行政程序法治
行政程序法治是指行政行為在實體上必須符合法定權限和目的,在程序上必須具有正當性。它主要要求每壹個程序步驟都具有法律意義,即沒有程序步驟的行為是違法的;每壹步都必須與實體結論有必然的、實質性的聯系,實體結論不應脫離程序,也不應作為壹種形式。壹些英美法系國家有案卷制度,要求行政實體的結論只能依據行政程序中形成的案卷材料作出,案卷材料中沒有記載的內容不能視為行政實體的最終結論。案卷表面錯誤是行政行為越權的壹種重要形式。在我國的行政程序體系中,存在著程序與實體結論相脫離的問題,因此應當充分體現程序的獨立價值和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