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和行政合法性原則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並列的壹項基本原則,也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違反合法性原則會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會導致行政不當。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合法性原則同屬於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但適用範圍略有不同。行政合理性原則在適用範圍上的特殊性來源於以下兩個方面:第壹,行政合理性原則只適用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行為,而不適用於約束行為;第二,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原則,不是行政程序法原則。因此適用於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而不適用於司法機關主持的行政訴訟活動。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壹,行政行為的動機應當符合行政目的;第二,行政行為應當基於適當的考慮;第三,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合理。行政合理性1,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含義: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客觀、適度、符合人性。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礎是行政權力中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明示或暗示的範圍內自行決定的權利,即選擇其行為方式、範圍、類型和程度的權利。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則解決行政的合法與不合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的合理與不合理問題。這兩個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2.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和要求第壹,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是客觀的,行政行為的作出是符合現狀的。第二,行政行為的動機應當基於法律法規所確立的行政目的,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基於適當的考慮。第三,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具有可比性,既可以對類似行為進行縱向比較,也可以與相鄰行政行為進行橫向比較。也就是說,與其他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相比,在比較中是適度的,行政行為的結果要符合人性,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經得起輿論的討論和評價。社會評價中的公平與正義。違反上述行政合理性的內容和要求,構成行政不當和合法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是指行政行為依法成立並生效時應當具備的基本要件。或者應該滿足的條件。(壹)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合法的。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要素。所謂法律主體,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1.行政機關的合法性: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設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2.人員的合法性:行政行為總是由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實施的。這些人員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實施的行政行為體是有效的。3.委托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機關作為行政主體,依法委托社會團體或者群眾組織或者公民個人代表行政機關實施壹定的行政活動。委任的正當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必須具有合法授權;(2)委托人必須具有從事行政活動的能力;(3)被代理人必須在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範圍。權力合法性是指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的權力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壹定的權力規則。行政權限的限制表現在幾個方面:行政管轄的限制、行政區域管理的限制、時間管轄的限制、手段的限制、程度的限制、條件的限制和委托權限的限制。(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這是行政行為的本質內容。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政行為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影響或處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的利益。包括幾個要求:符合法律法規;符合法定範圍和經營範圍;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適當;行政行為必須公平合理。(四)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所謂程序,是指實施行政行為所要采取的步驟。程序是行政行為的基本要素,因為任何行政行為的實施都必須經過壹定的程序,沒有行政程序就沒有行政行為的存在。具體要求有兩個:壹是必須符合與該行政行為性質相適應的程序要求。第二,必須符合程序的壹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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