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 * *共犯案件,特別是集團犯罪案件,必須查清整個案件的事實,除脫逃的成員可以另案處理外,再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共犯進行起訴和判刑。在整個案件的事實沒有查清之前,決不能急於殺死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把案件分割開來,分別處理。這樣做不僅可能導致定罪不準、量刑不當,還可能導致無證據死亡,容易漏判共同成員的罪行,甚至漏判罪犯,難以依法“快速、嚴厲地抓團夥”。
關於案件的處理:
第壹,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
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
通過互聯網實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影響,有組織的騷擾、糾纏、鬧事、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脅迫,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害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三:
公安機關要依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有組織犯罪線索收集研判機制,分類處置。
公安機關接到對有組織犯罪的檢舉、控告和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統計、分析研判,組織核實或者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有關國家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或者接到有組織犯罪舉報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和其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核查有組織犯罪線索,采取偵查措施。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有關信息和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六是公安機關可以查詢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信息。
公安機關核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線索,發現涉案財物有緊急滅失或者轉移危險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涉案財物采取止付或者暫時凍結、暫扣等緊急措施,期限不得超過48小時。期限屆滿或者實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應當立即解除緊急措施。
第七條:公安機關核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線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
第八條:公安機關在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時,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並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執行。
第九條:根據辦案和維護監管秩序的需要,可以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采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和辯護人。
第十條:公安機關立案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實施控制下交付,或者讓有關人員隱瞞身份接受偵查。
第十壹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揭發重大犯罪的其他同案犯或者為偵破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證據的,同案處理可能對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造成人身危險的,可以另案處理。
第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配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但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從嚴適用:
(壹)為查清犯罪組織的組織結構及其組織者、領導者、首要分子的地位和作用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
(二)為認定犯罪組織實施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
(三)為查處國家工作人員有組織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
(四)協助追繳、沒收尚未掌握的贓款贓物;
(五)為查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其他情形。
對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罰。
第十三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予以沒收。其他組織的成員,可以根據其在犯罪組織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違法所得的次數、性質、數額、造成的損失等,處以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四條:執行機關應當依法嚴格管理有組織犯罪的罪犯。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首要分子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時,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並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執行。
第三十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辦案和維護監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單獨羈押或者單獨關押等措施。采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和辯護人。
第三十壹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實行控制下交付,或者讓有關人員隱匿身份接受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