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概念上講,國家機關是指從事國家管理、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包括國家元首、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履行國家行政職能的機關。
從廣義上講,行政機關是壹級政府機關的總稱,即執行國家法律,從事管理國家事務、機關內部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部門。
權力機關是代表統治階級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議行合壹(或議行合壹)制度,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並統壹領導,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工作。
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三個機關相互獨立,相互制衡,議會是唯壹的立法機關。在議會制國家,法律承認議會有權控制內閣(行政機關),但不能幹預司法。事實上,國家權力主要由行政機關(政府)行使。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履行國家行政職能的機關。從廣義上講,行政機關是壹級政府機關的總稱,即執行國家法律,從事管理國家事務、機關內部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部門。狹義的行政機關僅指政府機關內的綜合辦公室,即辦公廳(室),在行政首長的直接領導下處理各項事務,並協助全面管理。
壹、行政機關的職權
1.行政機關的職權通常由憲法和法律規定,主要分為實施和管理兩個方面。
2.在執行方面,中央行政機關執行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地方行政機關不僅執行上述法律和決定,還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本級代表機關的決議。
3.在管理上,中央行政機關管理全國的內政、外交和軍事,地方行政機關主要管理內政,不管理外交,軍事很少。
三。權力機關的職能和權力
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規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4、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職權劃分;
5、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6、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7、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8、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工作;
9.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10,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11.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12,保護華僑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
13,改變或取消部委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14,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5.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16.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17、審批行政機構設置,依法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18、全國人大和NPC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 *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該法,對有特殊崗位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加其他崗位類別。每個工種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