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不拘留處理。具體情況如下:
違法的未成年人、違法的70歲以上老人、孕婦等。,可以免予行政拘留,並可以按照規定取保候審。
行政拘留:
它是壹種重要而常見的行政處罰類型。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因此,法律對其設立、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壹般在10天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天;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非拘留措施:
1,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
4.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具體來說,對於第(壹)項和第(二)項中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將懲罰對其未來成長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但也可以通過祈禱教育和警示,幫助其吸取教訓,防止其再次違法。70歲以上的人不會受到行政拘留的處罰,這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老年人大多身體虛弱,如果實施行政拘留,在剝奪自由的情況下,可能會造成健康狀況的進壹步惡化或其他隱患。對於孕婦或者哺乳壹周歲以下嬰兒的規定也是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體現了我國立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壹貫立場。
行政拘留的特點:
1.行政拘留是壹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有權作出拘留決定,期限在1日至15日之間。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據行政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采取的紀律措施;後者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6.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實施的壹種刑罰。對涉及行政拘留的事項,司法機關應當調查取證,待相關證據證明後才能確定拘留。但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當事人即使被處以行政拘留,也可以申請不執行拘留,並可以聘請律師進行法律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滿壹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6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予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
第壹百壹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中止行政拘留後逃避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然執行。
第114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