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和民族事務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省長、副省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當選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
(十壹)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權利;
(十五)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第九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民政工作的實施方案;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撤銷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壹)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權利;
(十三)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