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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燃氣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液化石油氣和車用燃氣的發展規劃、設施建設和保護、經營服務、燃氣使用、事故預防和處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供應城鎮居民生活、商業、工業企業生產、供暖、通風和空調使用的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標準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第三條燃氣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許可使用、保障安全、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部門間的協調監督管理機制,將燃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能源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其主管行業的工業企業使用自建供氣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燃氣相關法律、法規和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對燃氣安全進行公益性宣傳。第八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依法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促進燃氣企業依法經營,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和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結合全省燃氣資源總量平衡,編制全省城市燃氣發展專項規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城市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燃氣發展專項規劃。城市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城市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詳細規劃。

城市燃氣發展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報批和備案。第十條城市燃氣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內容應當包括:氣源、氣種、供氣方式和規模,管道燃氣、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各類燃氣設施的布局,燃氣設施建設時間和用地,燃氣設施保護範圍,供氣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市燃氣發展專項規劃應當覆蓋具備燃氣發展條件的鄉(鎮)和村莊。第十壹條對城市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範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項目、出具選址意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燃氣管理部門對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城市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的意見。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燃氣發展和燃氣管網建設情況,劃定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區域,制定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替代措施,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需要配套建設的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燃氣設施項目,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三章經營與服務第十四條燃氣經營包括管道燃氣經營、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和車用燃氣經營。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區市有關部門申請領取燃氣經營許可證。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等符合城市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氣源;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供氣、計量、安全等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並依法備案;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健全的經營計劃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燃氣應急預案、安全評估報告、雙防機制工作報告,具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能力;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維修人員經燃氣管理部門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

有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燃氣經營企業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並自頒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和資料移交同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類別、區域和期限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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