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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前的程序

法律主觀性:

羈押前先對案件進行調查,依法傳喚相關人員,最後確定詢問、檢查、扣押的流程。對檢舉、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登記。調查(1)召喚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2.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3.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4.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5.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並且不得超過24小時。6.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二)查詢1,查詢記錄應由被查詢人核對;應該為那些不識字的人朗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被詢問人可以補充或更正。2.被申請人要求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己書寫。3.詢問未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三)檢驗1。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檢查證。2.確有必要的,立即實施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當場進行檢查。但是,在檢查公民住宅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3、檢查女方身體,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4.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字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中註明。(4)扣押1。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可以扣押與案件有關需要證據的物品。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2.扣押的物品應當由偵查人員、證人、持有人會同在場的證人和扣押的物品簽名或者蓋章。清點要清楚,清單壹式兩份,壹份給持有人,壹份備查。3.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經調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返還。(五)鑒定為了查明案件,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問題,應當聘任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後,鑒定人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字。《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壹個原則就是不容置疑。壹切都要以證據為依據,行政處罰也是如此。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該行為,就不能拘留當事人,否則屬於執行公務錯誤,依法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明,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布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執行人應當在拘留證上註明。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有必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填寫《信訪拘留報告》,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出具拘留證明。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決定後,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將犯罪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1.受理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的案件,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二。調查(1)召喚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2.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3.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4.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5.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但不得超過24小時。6.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二)查詢1,查詢記錄應由被查詢人核對;對嗎?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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