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訴書選例(1)原告,男,35歲,漢族,無業,本市居民,住市中心204號樓,電話:13156897420。
訴訟代理人: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區公安分局,地址:市區政府路17號。
法定代表人張,職務:廠長。
要求
1.請求法院撤銷對被告的處罰決定;
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國家賠償金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2000年6月20日10,原告的朋友張、王到原告家拜訪,歸還向張、王借的5萬元。飯後,張提出打麻將,於是大家壹起打麻將。晚上21點,原告與張因意見不合發生爭吵。張沖上前去,扇了原告幾個耳光。原告忍無可忍,拿起木棍打了張,後被鑒定為輕傷。區公安分局民警趙在未充分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對原告作出行政拘留7日、罰款200元的決定。後來原告才知道,區公安分局民警趙是張的堂弟。趙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在處理其親屬案件時未申請回避,在處理時故意偏袒壹方,以致作出不公正的處罰決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說明理由、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作出處罰決定、送達等程序。但區公安分局民警趙在沒有充分調查取證、聽取原告申辯的情況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反了行政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和《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無效,應當撤銷。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原告有權獲得賠償,賠償總額為人民幣/日(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7日,共計人民幣。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1.證人王的證言1份,住市中心大廈502;
2.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市公安局區公安分局2000年簽發的0170。
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城市人民法院
公訴人:方
日期,月份,2000年
附:
1.65438+本投訴0份;
2.證人王的證言1份;
3.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市公安局區公安分局出具的0170。
行政起訴書精選實例(2)投訴人;xx
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縣長。
被申請人:XX縣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
負責人:XXX主任
原告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2004)再興終字第2號關於縣政府拆遷侵權賠償壹案的裁定。現依法提出申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請求。申訴人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2004)中刑終字第2號裁定,依法改判。判定魏縣政府的拆遷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依據憲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邯鄲等省《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給予補償和侵權賠償。
3.壹審、二審的訴訟費及其他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制作或者送達的法律文書及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
2000年2月20日魏縣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如何做好九條街路縣城標準周邊房屋拆遷重建工作的通知》、《魏縣城建指揮部關於占用道路安置補償辦法》、《1999年10月16日(1999)12號魏縣人民政府發布了《縣城房屋補償、補助、安置綜合收費標準》(65438+1999)160元)、縣政府文件、縣政府成立的縣拆遷建設指揮部(以邊飛縣長為指揮長)分別在拆遷通知書上簽字,拆遷驗收單上加蓋公章。並限期拆除(2000年2月24日?3月14)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房屋的,壹切費用由住戶承擔。未安排周轉房,未簽訂協議拆遷本人房屋78.9平方米,宅基地1.033畝(屬於集體土地)。邯鄲中院不顧事實,拿法律當笑話,又審了壹次,結果壹樣。31戶中,只有兩戶是XX。同年9月,XX代表31戶向中院提起訴訟。查明事實後,中院立案,五個月不開庭。不知什麽原因,2000年,是165438+10月20日。該案交由成安縣法院審理,擅自變更級別管轄,使邯鄲中院由壹審變為二審法院。我們多次找中院領導回應,懇求中院壹審,他們卻說?我們有權直接管轄嗎?。
XX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審理此案。2000年2月26日,XX法院王副院長、XX院長以了解案情為由到威縣調研。中午,魏縣招待所6號房在縣政府辦兼拆遷指揮部主任、城建規劃局局長、常寧、信訪局長劉等陪同兩位法官吃喝的陪同下,被我們31戶圍得水泄不通。從以上事實不難看出,基層法院因為行政幹預而無法得到公正審判。2001年3月,該案被指定至大明法院審理。7月25日,我和自己壹起審理此案,沒有任何法律程序,這可以從案卷第40頁證明。邯鄲市人民政府對魏縣總體規劃的正式批復中,第三次批復只能同意將振興西路外環至健康段原規劃道路紅線由25米調整為50米,未對本人所在的商貿街作出說明。在四年多的時間裏,十幾次的上訴和回覆重申了同壹個裁定和判決,中院只采信了被告人的非法證據證言,而不采信我提出的強拆證據(威縣人民政府文件,強拆內容及自制補償標準10?160元/平方米)。邯鄲中院僅以魏縣制定的法規作為定案依據,不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立法法》規定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邯鄲中院只看表,不看內容,嚴重欺詐,錯誤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十壹條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財產權,第四十壹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
(13)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所有的拆遷程序都是非法的。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第二十條價格補償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拆遷房屋,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拆遷方案和拆遷計劃。房屋拆遷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
根據《土地法》第45條;基本農田和集體土地必須經省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地級市和縣政府無權征用任何土地。
只有省、市、自治區和較大的市可以依據《立法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制定規章、辦法和規範性文件。但也不能抵觸憲法。魏縣根本沒法制定條例和辦法。
縣政府拆除石島街,占地972。2英畝。壹、二審法院未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不顧事實,嚴重違反法律的錯誤判決。
對於當庭質證的證據,中院采信了縣政府有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他們可以起訴縣政府,他們可以直接起訴。判決書說,縣政府的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介紹,關於《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可以重復使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行政法專家張峰在《法制報》上指出,《拆遷辦法》第二十條是以文件通知的形式出現,不是依據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作出的行為,仍然是基於具體行政行為的非規範性文件。魏縣政府的拆遷行為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壹審、二審法院應當公正審理。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1。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在審理中嚴重違反了法律,在主觀上和客觀上都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要求上級機關給予公正監督,對案件進行復查。!
特此!
投訴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