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的決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通過下列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壹)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轉讓或者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所屬單位直接控制的管理體制。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審批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報告。

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履行有關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和集中統壹分類的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優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第六條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明確管理職責,對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七條各部門及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經濟高效、公開透明、權責壹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壹,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第二章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第八條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進行資產配置。第九條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重大資產配置事項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價值較高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並履行審批手續。

資產配置包括轉讓、購買、建造、租賃和捐贈。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配置標準。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節儉、績效、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技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第十壹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通過調整優先配置資產。無法調整的,可以采用購買、建設、出租等方式。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和提供公共服務。第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範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促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五條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職責。

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職責,按照規定合理使用和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修理、維護、調整、更新或者報廢的,資產的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

資產使用人或管理人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第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的約定用途使用。捐贈人遺囑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相關權益的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壹監管體系。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機制,采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使用,統籌規劃,有效促進國有資產使用。

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推廣使用本單位的大型設備和其他國有資產,並可對供應商給予合理補償。

  • 上一篇:信陽大學2020年招生政策解讀
  • 下一篇:幫忙推薦幾部好看的動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