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行政訴訟案件作出判決,壹般為六個月。
壹、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終審判決應當在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行政訴訟有什麽特點?
(1)行政訴訟是關於行政案件的。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訴訟在受理和裁判案件上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被告的刑事責任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問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糾紛,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進行的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糾紛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我國,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不僅有壹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來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審查的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在審理和判決的形式上不同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比如行政訴訟案件可以不調解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判決的主要形式是撤銷判決和維持判決。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能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糾紛。有些行政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則不受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的行政糾紛,只能通過其他救濟途徑解決。
三。行政訴訟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是指執行機關為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所承擔的義務而采用的法律手段和方法。強制措施的采取直接涉及對被執行人人身和財產的限制和處罰,對被執行人的切身利益影響重大。因此,采取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進行。行政案件中的強制執行措施因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而不同。
1.對行政機關的強制措施。
(1)通知銀行從行政機關賬戶中劃轉應返還的罰款或應繳納的款項。
(二)逾期不履行的,自期滿之日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每日處以100元的罰款。
(三)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應當予以公告。
(4)向行政機關的監察機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強制措施。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行政機關作為執行機關,必須嚴格遵循單行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具體實施辦法必須根據單行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