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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行政裁決和行政判決

(壹)行政裁決的概念和特征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就行政程序作出的判決稱為行政裁定。

行政裁決是壹種與行政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裁決形式。行政裁決主要是針對行政訴訟程序中的爭議事項作出的,可以保證訴訟活動正常有序地結束。在訴訟的不同階段,可以對不同的程序問題作出行政裁決。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作出壹次或者多次裁定,裁定不受書面形式的限制,也可以口頭作出。

與行政裁決的實體性和單壹性特征相比,行政裁決具有程序性和多樣性的特征。

行政裁決應當由審理案件的合議庭以人民法院的名義作出。裁定書應當送達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各自的訴訟代理人;口頭裁決應當向當事人宣布,並記入公告筆錄。

行政裁決的類型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主要有裁定不受理、裁定停止執行和裁定準予或不撤訴三種形式。同時,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也可以裁定壹些程序性事項。比如中止審理、保全證據、終結訴訟等等。

(二)行政裁決的種類有:

(1)裁定不予受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決定不予受理。

(2)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對已經受理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三)裁定中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訴訟期間中止執行的申請。訴訟期間,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停止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停止執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認為不應停止執行的,應當裁定駁回停止執行申請。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經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采取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的裁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行政案件判決、裁定宣告前,原告申請撤訴的,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撤訴;不符合撤訴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撤訴。

(六)裁定中止或者終止訴訟。訴訟中出現特殊情況,符合中止或者終止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裁定更正判決書中的文字錯誤。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過程中出現筆誤,即書寫錯誤、計算錯誤,或者原案與原案個別地方不壹致,人民法院決定更正錯誤的,應當裁定更正判決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命令。符合中止或者終止執行條件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決定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除上述事項外,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作出裁定。

(三)行政裁決的內容和效力

行政裁定書的格式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包括標題、訴訟標的、案由、裁定書、正文和結論。行政裁決應當簡明準確。裁決內容的格式可以靈活掌握,不必分段陳述。行政裁定書應當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記明下年月日,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並由書記員簽名。準予上訴的裁決應規定上訴的期限和上訴法院。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的裁定壹經宣布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裁決和行政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壹)行政判決的概念

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制度作出的實體性判決。

行政判決具有以下特征:

1.強制性的。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標誌,是人民法院司法職能的集中體現。行政判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最終決定,是人民法院以國家名義作出的、體現國家意誌的司法文書,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決是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則作出的。“以法律為準繩”是行政判斷的標準。要保證行政判決的公正性,就必須嚴格按照表達國家意誌的法律法規來作出。

3.終結。行政判決是所有訴訟活動的總結,對於已經審理終結的訴訟糾紛也是如此,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

4.實質性的。行政判決不同於其他形式的司法判決,是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強制性結論。通過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行政權利和義務,可以糾正行政違法行為,達到調整和穩定行政法律關系的目的。

行政判決的作出,由主持審判的合議庭在庭審結束後,經過集體評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名。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根據審判委員會的決議作出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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