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盜竊案,首先贓物由物價局鑒定,應以價格鑒定作為立案標準。盜竊公私財物的立案標準不同。
2(個人支持觀點)破壞軍事設施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指出於貪欲、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通信設備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是部隊戰鬥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國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或者侵占國防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壹切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故意毀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違反國防法律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損害部隊戰鬥力,削弱國防能力,危害國防安全。
本罪的客體是武器裝備,是武裝力量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裝備的總稱。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等裝甲戰車、作戰飛機、作戰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揮設備、偵察探測設備、軍用測繪設備、氣象保障設備、雷達、電子對抗設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和渡河設備。第二,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和碼頭;營地、訓練場和試驗場;軍事洞穴和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站和測量、導航、助航設備;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第三,軍事通信是指軍隊為實施指揮,利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進行的信息傳遞,是保證軍隊指揮的基本手段。例如無線電通信、有線通信、光通信、體育通信、簡單信號通信等。(B)客觀因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的行為。破壞,即破壞和損毀,是指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的正常功能全部或部分喪失。就方法而言,有各種方法,如放火、斷水、爆炸、投毒、散布放射性物質等。、以及發射信號幹擾、竊取軍用無線電頻率、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拆裝壹些能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失去效能的設備等技術手段。,以及破壞、砸、挖、撞、盜竊使用中的通訊設備等暴力行為。既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維護義務,致使其毀損。只要是本質上的破壞,無論如何,對本罪的構成都沒有影響。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但出於貪婪、報復或者敵意,仍然破壞,對其危害國防建設的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
第二,識別
(壹)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和公用電信設施罪。
兩者在犯罪主體、客體、手段、故意等方面有相似之處。主要區別有:(1)本罪是危害軍事利益罪,後壹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2)本罪的客體僅限於軍事設施,後幾種犯罪的客體不限於軍事設施。因此,誰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2)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這個罪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危害大得多。其嚴重性不僅在於被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的財產價值,還在於這種破壞行為會使武器裝備失去應有的效能,從而嚴重影響我軍的戰備和作戰能力。主要區別是:(1)被侵權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與武器裝備使用能力相關的軍事利益,後者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本罪破壞的是特定的物體,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而後者破壞的是各種公私財物。據此,非軍人毀壞除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以外的壹般財物,如生活用品、辦公設備等,或者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零部件,不影響其使用的,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論處。
(三)盜竊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破壞的性質。
目前常見的是因盜竊財物而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這類犯罪屬於牽連犯。在認定時,首先根據盜竊損毀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重要性、犯罪情節和贓物價值,分別確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和盜竊罪適用的法定刑,然後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定罪處罰。
(四)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的行為的性質。
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的,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放火、爆炸罪定罪處罰。
第三,懲罰
依照本條規定,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嚴懲。
在適用本條規定的處罰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施裝備的價值差別很大。量刑時應主要考慮犯罪行為對國防利益的危害,結合犯罪動機、手段和對國家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正確適用刑罰。
2.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陸軍的主要武器裝備和作戰中急需或必不可少的其他武器裝備,包括各種導彈、飛機、軍艦、登陸艦、噸位在l000噸以上的輔助艦船、坦克裝甲車輛、口徑在85毫米以上的地面火炮、岸炮、高射炮、雷達、聲納、指揮儀、容量在15瓦以上的無線電、電子對抗設備等。重要軍事設施,是指在作戰中發揮重要作用的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種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軍事鐵路線等設施。軍事重要通信,是指軍事首長與重要指揮中心之間的通信,戰時通信,軍事搶險救災通信,執行遠洋航行、重大科學實驗、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的通信。根據該條規定,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除情節特別嚴重的以外,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破壞“特別嚴重”,是指重要的武器裝備報廢;造成重要軍事設施使用效能損失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的;由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遭到破壞,戰役和戰役損失慘重;造成大量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等。
4.必須嚴懲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的行為。該條規定,戰時從重處罰此罪。所以在具體案件量刑時,首先要考慮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