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產繼承必須在死者死後開始。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壹種期待權。被繼承人不死亡,繼承關系就不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權才成為既得權利。要實現遺囑繼承權,必須有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且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否則不發生遺囑繼承關系。如果父母健在,他們的房產子女不能繼承。父母把財產給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人。
我國民法典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其他可以依法繼承的合法財產權利。
家庭財產、夫妻財產、合夥財產未經分割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屬於死者的部分就是遺產。壹切非法取得的財產都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遺產的定義: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全部個人財產和其他可以依法繼承的財產權益。包括正面遺產和負面遺產。積極繼承是指死者生前享有的財產和其他可以繼承的合法權益,如著作權中的債權、財產權等。負遺產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法定繼承的定義: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和遺產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壹種繼承方式。法定繼承是法律推定繼承的壹種。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所立遺囑無效時,法律根據近親屬的近親屬關系密切、壹般平均分配,推定被繼承人願意由生前所有繼承人繼承其遺產。
遺囑繼承的定義:與法定繼承相對,是指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壹種繼承制度。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份額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所以遺囑繼承又稱為“指定繼承”。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稱為立遺囑人,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為立遺囑人。
遺贈是遺囑人在死後,通過遺囑將其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壹種法律制度。這是立遺囑人通過遺囑處理其遺產的壹種方式。遺贈財產的人稱為受遺贈人,繼承遺贈財產的人稱為受遺贈人或受遺贈人。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關於遺贈人承擔生育、扶養、死亡義務的協議,遺贈人死亡後,其財產轉移給遺贈人。遺贈扶養協議是壹種平等、補償和相互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壹、房屋繼承過戶手續的辦理流程
(1)到被繼承財產的公證處辦理財產繼承公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被繼承人派出所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死者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繼承人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2)在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地產轉讓登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在受理窗口受理)。
二、房屋繼承的條件
(壹)被繼承人死亡後,方可繼承遺產。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即依法可以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財產轉讓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捐贈給國家或集體,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三)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財產。有些財產歸* * *,比如夫妻共同的* *。當壹方去世時,並不是所有的財產都成為遺產。此時應先分割財產權,在繼承遺產前,先分出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二條繼承的定義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壹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 *的財產,歸夫妻* *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