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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制度的經典案例

違憲審查的經典案例是美國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

18世紀晚期和19世紀早期,美國有兩大政黨——聯邦黨和民主黨。美國的總統選舉也是在兩黨之間進行。但在1800的總統選舉中,票數相等。根據相關規定,當出現平局時,最終結果由眾議院決定。18012月17,殘酷的投票開始了。結果,民主和黨領袖托馬斯·傑斐遜以36票勝出,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三任總統。

美國總統傑斐遜的前任是代表聯邦黨的約翰·亞當斯,他的國務卿是著名律師米歇爾。亞當斯離任時,任命米歇爾為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米歇爾於1800年6月被任命,他於2月4日宣誓就職。但是,直到1801年3月3日,他才擔任美國國務卿,因為亞當斯總統的任期剛剛屆滿。在亞當斯總統離任前,他和他的同事們在傑斐遜不在任時盡可能多地任命聯邦黨人擔任法官。3月2日,他還任命了42名新治安法官,議會第二天就通過了這項任命。米歇爾作為亞當斯政府的國務卿,在法官任命證書上簽字蓋章。然而,在3月3日結束時,這些任命沒有公開。傑斐遜在1801年3月4日就職時,指示新任國務卿麥迪遜不要頒發這些任命書。傑斐遜還聲稱亞當斯的任命是無效的,因為之前的任命文件還沒有發出。

傑弗遜上臺後顯示了他的權力,但他釋放了亞當斯任命的大部分人,並重新安排他們擔任新的職位。但他沒有放走馬布裏,於是馬布裏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1801 12 16、馬布裏請求法院判令麥迪遜給他頒發委任狀。此時,米歇爾擔任首席大法官已經9個多月了。根據1789美國司法規定,最高法院有權發布“強制令”滿足馬布裏的訴訟請求。

1801年18年2月18日,馬歇爾根據馬布裏的訴訟請求舉行了聽證會,並於2月1803日開庭審理。馬布裏和其他檢察官的辯護律師李宗南認為,麥迪森作為美國國務卿,有義務服從總統的命令。但他也是公務人員,應該履行公務,出具亞當斯的委托書。因此,法院必須根據司法行使權力,發出“指令狀”來抵制麥迪遜的行為。但麥迪遜的訴訟代理人利瓦伊·林肯認為,法律沒有管轄權,因為委任書的發放完全是壹種政治行為。

2月24日,1803,馬歇爾大法官宣布了最高法院的聽證意見。他分三步走:第壹步是聽取案情。他裁定馬布裏有被任命的權利,他宣稱不這樣做將損害馬布裏的權利。第二步,馬歇爾分析了馬布裏可以采取的司法救濟措施。他得出的結論是,根據1789號法案,馬布裏有權獲得其想要的“指令”。第三步,也是最後壹步,馬歇爾提出最高法院是否應該簽發“指令書”,司法許可授予法院的簽發行為。然而,馬歇爾更關心的是憲法賦予法院的權力。《憲法》第二章第二部分第二段規定:“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領事、其他國家官員和作為壹方的政府的案件擁有壹審管轄權。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最高法院有權上訴. "如果最高法院沒有壹審管轄權,就無權審查證據,無權對馬布裏壹案作出判決。所以馬布裏必須先去下級法院——聯邦地方法院起訴。如果地方法院駁回他的要求,他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訴。

馬歇爾提出了壹個重要問題:最高法院能否利用司法法律賦予的權力向馬布裏發出“禁制令”?好像憲法認為不可以。

馬歇爾宣布最高法院不能發布“禁令”。議會通過的法律,在這裏是司法法律,如果與憲法相沖突,就是非法的。所以,既然司法的法律違反了憲法,就不能適用。馬布裏無法直接從聯邦最高法院得到他們的“指示”。

馬歇爾的決定意味著法院不能向他的聯邦黨朋友馬布裏發出“指令”。然而,馬歇爾的判斷意義非凡。雖然沒有與傑斐遜總統對抗,但馬歇爾為司法系統創造了壹個新的強有力的工具——司法審查權,從而永遠改變了法院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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