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關監管體系
2003年5月28日,俄羅斯總統普京簽署了海關法。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新海關法開始實施。根據新的海關法,俄羅斯海關事務由俄羅斯聯邦海關機構具體負責,包括對貨物和車輛征收關稅、海關監管以及制定和執行海關政策。《海關法》第1條和第3條明確規定了俄羅斯海關的監管事務,包括貨物和車輛的通關、程序和規則、關稅的制定和征收、海關業務的辦理、海關法的實施和俄羅斯海關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以及國際法律和慣例的協調和統壹。
與舊的海關法不同,所有與海關領域有關的活動將不再需要許可證。報關員、暫存倉庫、保稅倉庫、報關員只要註冊為法人組織,就可以從事相關業務(《海關法》第18條)。申請人向海關提交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後,海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其註冊。準予登記的,應當立即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有權開展海關事務(《海關法》第二十條)。
《海關法》第358條規定了海關監管原則:海關機構在實施海關監管時,應當按照選擇性原則確保《海關法》的實施,即采用對人和動植物的生命健康不構成危險以及對貨物、車輛、單證和人員不構成危害的方法,海關監管業務完全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實施。
《海關法》第360條進壹步規定了海關對貨物和運輸工具的監管。進口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海關監管區或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獲得退貨,必須得到俄羅斯海關機構的允許並在其監督下進行。貨物、車輛、報關行、臨時倉庫、海關倉庫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必須向海關當局提交海關監管所需的文件和資料。海關當局要求的文件和海關管制所需的信息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相關文件應至少保存3年,而報關行、臨時儲存倉庫所有人、海關倉庫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保存當年記錄5年以上(《海關法》第363條)。
《海關法》第362條規定了海關管制區制度。為了監督貨物和運輸工具,海關監管區可以設在海關邊境沿線、定期檢查的地方、海關當局所在地和其他地方。海關監管區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臨時性的,以方便對進口貨物進行現場監管,海關監管區的設立由國家海關委員會決定。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海關監管時,不得損害承運人、臨時倉庫所有人、保稅倉庫所有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貨物、車輛的利益。海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海關監管過程中因違法決定造成損失的,國家應當給予全額賠償(包括利潤損失)。造成這些損失的海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承擔相應責任。
《海關法》第35章分別規定了貨物、車輛和個人進出俄羅斯海關邊境。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檢查。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和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在場。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檢驗、復驗或者提取樣品。海關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在場。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員隨運輸工具執行公務,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提供便利(第371、372條)。個人檢查可根據海關當局的特殊海關表格或由其決定的常務副主管進行控制。如果有理由相信自然人在通過俄羅斯聯邦邊境或海關控制區或國際機場過境區時隱瞞《俄羅斯聯邦海關法》禁止的物品的進口或再出口,海關官員可以進行個人檢查。在檢查之前,海關官員有義務向自然人宣布檢查個人的決定,告知他在檢查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並建議他自願交出隱藏的物品。被檢查人應當簽署檢查決定;拒絕簽字的,海關稽查人員應當在單證上註明並簽字。人身檢查應當由海關同性別的工作人員在符合衛生要求的隔離室進行,並有兩名同性別的見證人在場。其他人不得進入隔離室。
如有異議,報關員有權拒絕接受核查結果,並要求壹並核查記錄爭議的報關單。在海關申報的貨物只能在海關倉庫或海關部門指定的地方托運。貨物檢驗所需的業務費用由報關員承擔。檢查壹下,沒有海關部門的許可,貨物不能移動。報關員聘用的辦理貨物報關的人員必須經海關部門批準;如果沒有這種授權,禁止進入海關倉庫和檢查指定的地方。壹旦認定違反現行海關法,可扣留運輸工具和有爭議的貨物,作為懲罰的保證(《海關法》第377條)。
(2)進口貨物的通關程序
進口商應在貨物到港後15天內辦理報關手續,並能以書面、口頭、電子或其他形式提供貨物信息,向海關申報貨物,啟動報關程序。報關單應包含以下基本信息:貨物名稱及代碼、報關行(代理人)、國際運輸使用的相關貨物及車輛、產品信息、關稅金額及地點、報關日期(《海關法》第124條)。
根據新《海關法》第62條和第125條的規定,需要通關的貨物可以在海關管理地通關,只有個別貨物可以在指定的海關檢查站通關。貨物通關時,申請人有義務向海關提交通關所需的文件和資料。辦理海關手續所需的文件包括:
1)貨物報關單;
2)完稅價格申報單,包括完稅價格申報和確定完稅價格選擇的方法;
3)執照;
4)貨物原產地證書;
5)商品檢驗證書;
6)國際銷售或其他類型的合同;
7)運輸(運輸)證明;
8)支付結算文件;
9)其他補充文件。
如果有特殊要求,包括申報全部或部分免除關稅,貨物的許可證證書等。,應當向海關提交有關文件和說明。如不能及時取得部分單證,可向海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但最遲不得超過45天報關(《海關法》第131條)。運往海關倉庫或者指定檢驗場所的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移動。1995《俄羅斯聯邦產品和認證服務法》實施後,俄羅斯開始實施產品認證(гост)制度,該制度包括強制性認證和自願性認證。根據《進入俄羅斯聯邦關境強制認證證書商品清單》,強制認證產品主要包括:食品、飲料、機械設備、手表、化妝品、家具、陶瓷等。自願認證通常由申請人(制造商或經銷商)根據產品規範、行業或國家標準的要求進行確認,如гостр或ISO9000標準。
《海關法》第68條專門規定了簡化通關手續。俄羅斯根據通關申請人提供的準確信息通過通關對貨物進行控制,海關允許這些準確信息在貨物到達前作為通關依據。具體來說,從事外貿活動3年以上,並為其業務建立會計賬簿,能夠為海關機構提供詳細信息和通關信息的進口商,可以簡化其通關手續。法人申請簡化通關手續,應當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和對外貿易資料。此外,申請人必須向海關機構提交書面承諾,以審查其會計賬簿。具有簡化通關權的法人應定期提交報關單(《海關法》第136條)和貨物信息(《海關法》第150條)。簡化通關手續是海關快速放行合法貨物的世界便利標準。
《海關法》第12章規定了臨時儲存貨物的規範。進口商可以將貨物存放在任何臨時儲存倉庫,海關機構不能指定特定倉庫作為貨物的臨時儲存地(《海關法》第100條)。任何外來貨物都可以放在臨時儲存倉庫中,但該貨物可能對其他貨物造成損壞或需要特殊儲存條件,必須存放在特定的倉庫或指定的臨時儲存設施中。進口商應向海關機構提交臨時儲存貨物的名稱、數量、包裝、標簽、發票、產品總重量或貨物數量,以及貨物編碼或商業信息(《海關法》第102條)。貨物暫存期限為2個月,如有特殊情況,可主動要求海關機構延長至4個月(《海關法》第102條)。臨時儲存倉庫必須設在交通樞紐和便利的運輸路線上。為了確保貨物的安全,臨時存儲倉庫應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暫存倉庫所有人進行登記,海關機構審核後出具證明(《海關法》第111條)。臨時存儲倉庫證明包括:位置、所有人姓名、房屋和開放面積,證明有效期為5年。
根據《海關法》第152條的報關制度,貨物放行時限自海關接受申報之日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發貨人或者報關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貨物報關單、海關價值申報單、許可證、商檢證書和/或其他證明文件,並足額繳納關稅。符合單項貨物的進口貨物應當放行。《海關法》第150條專門規定了提前申報制度,符合《海關法》第67條規定的貨物和簡化的通關程序。在貨物到達海關碼頭之前,進口商只要能夠提交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就可以提前報關清關。在貨物放行後45天內向海關提交書面申報和相關文件。貨物屬於保稅倉庫、國內加工、免稅貿易、暫時進境、復出口等特殊監管的,海關可以有條件放行。
(3)俄羅斯進口商品的關稅
從6月1992到6月1,俄羅斯宣布取消所有進口限制,暫停所有關稅。這壹措施主要是為了彌補國內消費市場的不足。但自6月1992起,俄羅斯重新征收進口關稅。1993 5月21日,《海關關稅法》正式生效,這是俄羅斯聯邦規範進出口的基本法。根據這項法律,俄羅斯聯邦政府制定進出口關稅稅率。《關稅法》規定了實施關稅措施的目的和壹般原則、稅號、稅種、關稅程序、確定商品完稅價格的方法和制度以及報關員的權利和義務。商品生產國的確定;提供關稅優惠等事宜。《關稅法》對進口貨物采用國際慣例,采用三種關稅:從價稅、從量稅和綜合稅。
俄羅斯現行進口關稅稅率平均為14% ~ 15.5%。大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從價計征,少數商品實行從量稅和復合稅。貨主應當按照海關計算的稅額按時足額繳納關稅,包括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海關雜費。目前俄羅斯主要商品進口關稅,食品:5% ~ 20%;電子產品:5% ~ 20%;化工產品:5% ~ 15%;機器設備:0 ~ 20%;汽車:15%。
特別是《海關關稅法》第36條規定了優惠稅率規則,允許俄羅斯聯邦在與外國進行貿易政策時,以免除關稅、降低稅率或必要的進口(出口)關稅限額的形式,對下列商品實行特別優惠關稅稅率。與俄羅斯聯邦建立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的國家或簽署建立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協議的國家生產的商品;俄羅斯聯邦政府應至少每5年對享受俄羅斯聯邦優惠制度的發展中國家生產的商品進行壹次定期審議。目前,與俄羅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阿塞拜疆、亞美尼亞、白俄羅斯、吉爾吉斯斯坦、摩爾多瓦、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烏克蘭、塔吉克斯坦和土庫曼斯坦,10個國家)生產的商品免征進口關稅。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商品按75%的基本稅率征稅。根據俄羅斯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第258號令,發展中國家超過1996。俄羅斯商品進入中國可以享受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來自47個不發達國家的商品享受免關稅的優惠待遇。來源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稅率的兩倍征稅。根據2000年5月25日第414號令,來自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貨物進入俄羅斯時享受優惠待遇,但必須出具A級原產地證書,並符合直運直購規則。對來自與俄羅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的免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必須提供CT-1的原產地證書。
直購直運是決定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商品進入俄聯邦能否享受優惠關稅的基本條件。根據發展中國家的原產地規則,在普遍優惠制下被給予優惠關稅的產品應該直接購買,例如進口商直接從壹個發展中國家的商業實體購買的貨物可以享受優惠關稅。直接交貨應該是從壹個發展中國家運到俄羅斯。如果不提供直接運輸的證明或者經過他國領土,就不能享受關稅優惠。但由於地理、交通、技術或經濟原因,這些貨物如果經過多個國家運入中國,只存放在這些國家的臨時倉庫,也可以享受優惠關稅。
關稅優惠也適用於進口商在展覽會或交易會上購買的貨物,且符合下列條件:
1)展品來自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的發展中國家;
(二)用於展覽或者交易的貨物僅用於展示,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目的;
3)不考慮因自然變質或運輸、儲存條件改變商品的正常狀態。
原產地證書是壹份說明商品原產地的文件,其中包含關於制造商、賣方或出口商品原產地的聲明。原產地證書包含在各種證明來源中,包括商業單據(發票、裝運和裝箱單等。)和運輸單據(提單、貿易單據等)。).原產地證書可以由出口國主管部門簽發,也可以由工會、企業協會等簽發。有時,根據國際商業慣例,原產地證書必須由領事機構認證。原產地證書的主要要求是清楚地表明貨物是從該國裝運的。原產地證書必須包含出口的書面聲明,貨物符合相關原產地標準,以及書面證書簽發機構出具的證書,證書聲明此內容屬實。因此,在A級原產地證書中應記載:“以上內容屬實,貨物全部來自某國,符合相關原產地標準”。產地證有兩種形式:A級產地證和CT-1產地證。a級原產地證書用於確認來自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貨物,有效期為簽發之日起12個月。原產地證書應用俄語或英語書寫,不得修改。
2009年7月24日,俄羅斯修改了《海關法》,明確了繳納關稅和稅款的義務,並具體規定了終止繳納關稅的原因。這些原因如下:
1)關稅等稅款已足額繳納;
2)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死亡;
3)納稅義務機構的清算和解散。
俄羅斯政府宣布,從2009年6月5438+10月12日起,對排量在1.5L至1.8L之間的汽車征收30%的進口關稅,關稅總額不低於每升1.5歐元。之前關稅是25%,每升不低於1.25歐元。排量1.8L至2.3L的汽車加征30%關稅,總關稅不低於每升2.15歐元。之前關稅是25%,每升不低於1.8歐元。臨時關稅上調涉及拖拉機、卡車和汽車,新關稅將實施9個月。這壹政策旨在保護在世界金融危機中遭受重創的俄羅斯國內汽車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