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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我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和移交管理,提高住宅小區綜合效益,根據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和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第三條合肥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區的竣工綜合驗收工作。合肥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第四條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對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的質量承擔最終責任。凡綜合驗收和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區,不得移交,物業管理單位不得接收管理。第五條市建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相關部門對土地使用、規劃設計實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實施和住宅小區單項工程驗收進行驗收。

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采取現場檢查與資料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第六條住宅區竣工後,符合下列條件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申請竣工綜合驗收:

(壹)必須按照批準的住宅規劃、工程設計要求和有關規範完成,並滿足使用要求。

(2)住宅建築、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環保設施等單項工程的質量。,已全部通過驗收,驗收資料齊全。

(三)各類建築的平面位置、建築體量、立面造型、裝飾色彩符合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

(4)所有施工機具、臨時設施、建築垃圾和剩余構件均已拆除和清除,以便所有材料在工作後用完,場地清理和平整。

(五)居民已按規定得到安置。

(六)物業管理單位已經落實,管理資金和管理用房已經落實。第七條申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向市開發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社區綜合驗收申請表;

(二)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地形圖和單項工程的設計文件(圖紙)等。;

(3)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房地產開發項目說明書;

(四)開發項目招標文件和項目合同;

(五)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可的各單項工程質量等級文件,以及經水、電、氣、通信、消防、園林等相關專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材料;

(六)竣工資料(圖紙)和技術檔案。

(七)其他相關資料。第八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按下列程序進行:

(1)市開發辦在收到住宅小區綜合驗收申請後15日內對住宅小區驗收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向市建委申報,由市建委組織規劃、國土、房產、環保、園林、市容、公安、建管、市政、供電、電信、供水、供氣、物業管理等相關單位,當地政府聽取匯報,審核相關資料。

(二)市開發區根據驗收情況及時向市建委提交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報告。

(三)綜合驗收報告經市建委審查同意後,市開發辦在驗收審查合格後出具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證,開發建設單位憑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證辦理房屋及相關設施的交付手續。已通過驗收並辦理交付手續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不再承擔工程加建和改造費用。第九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後,開發建設單位應將完整的小區綜合驗收資料,送合肥市城建檔案館。第十條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市開發辦可負責實施分期驗收,等竣工後按本辦法進行綜合驗收。

已分期初步驗收的居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符合分期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第十壹條住宅小區建設綜合質量按其綜合驗收評價分為“合格住宅小區”和“優秀住宅小區”兩個等級。

(壹)合格住宅小區的標準:

1.小區內所有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和綠化工程均嚴格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無違法建築;

2.各單項工程質量已通過市質檢站驗收;

3.小區內道路、給排水、環衛、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已全部完成,可正常投入使用;

4.小區驗收資料齊全;

5.物業管理機構和物業管理條件合格。

(2)優秀住宅小區標準:

在滿足合格住宅小區標準的前提下,滿足以下條件:

1.小區內建設嚴格按規劃實施,規劃設計、總體布局、組團組織、道路交通、配套設施、管網工程均達到較高水平;

2.居住建築空間布局合理,室外造型美觀,單體建築與居住區整體建築相協調,具有壹定的建築特色;

3.小區內單項工程質量優良率達60%以上,市政公共基礎設施等工程優良率達80%以上;

4.社區建設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應用和文明施工方面達到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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