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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法律風險防控的根本要求是什麽?

壹、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對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活動有兩個要求:

子原則1和2 (1)法律優先。(法律已規定不可侵犯)第壹,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與現行法律不壹致的規定和決定。行政機關的規定、決定違法的,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在行政執法中,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履行和落實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法定的作為義務是違法的。(2)法律保留。第壹,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機關保留對某些事項的立法權,行政立法不能滿足於被動地不違反法律,還需要法律的明確授權。行政機關除經授權外,不得對依法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作出規定或者決定。二是行政執法中,沒有立法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不得做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2.性質和地位(1)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準則,其他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延伸和擴展。⑵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與民事活動的主要區別。(3)合法行政原則的基礎是政治制度中行政機關從屬於立法機關。(4)依法行政屬於法治形式行政的範疇。

第二,合理行政原則

1,3分原則(1)公平公正待遇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得徇私或歧視。同時,同樣的情況要壹視同仁,不同的情況要區別對待,不能隨意實行差別待遇。(2)考慮相關因素的原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作出行政裁量時,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相關因素,不得考慮無關因素。(3)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或最小侵權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特別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綜合權衡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個人利益,盡量采取最少的方式損害行政相對人和行政利益相關人的權益,並在其與所追求的行政目標之間保持平衡。比例原則包括三個子原則:①目的性。意味著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定目的。大多數情況下,法律會明確規定其立法目的,但有時法律的目的可能是模糊的。在這些情況下,行政機關需要根據立法背景、法律的整體精神、條文之間的關系、條文的含義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②適當性。它意味著行政機關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是法律規定的必要手段,結果和手段之間存在正當性。為了達到這壹要求,行政機關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擬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利於和有必要達到結果。③損害最小。它是指當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時,應當采取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換句話說,如果行政機關能夠以相對次要的方式實現其行政目的,就不能選擇更為激烈的方式。

2.合理行政追求正義、權利、平等和公正,屬於實質行政的範疇。VS:依法行政講究形式正義,屬於形式行政的範疇。

第三,正當程序原則

分原則1和3 (1)行政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行政機關應當公開信息,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正當程序的第壹個要求是信息公開。所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電燈是最好的警察”,是對信息公開意義的形象解釋。(2)公眾參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要的規定和決定,特別是對公民不利的規定和決定時,應當聽取公民的陳述和申辯。公民參與主要包括:①知情權;②參與權;(3)表達權,即陳述和申辯的權利;4監督。(3)避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與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高效便捷原則

1,2分原則(1)行政效率原則。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禁止不作為、不作為。(2)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定期限,禁止無理拖延,無理拖延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權的表現。(2)方便當事人的原則。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增加當事人的程序負擔,屬於行政侵權行為。

動詞 (verb的縮寫)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是指保護信賴利益的原則。

1,誠信。即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無論是向社會公眾發布的信息,還是向特定的人或者組織提供的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信用。(壹)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除非因法定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行政行為生效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基於對行政機關權威的尊重和信任,公眾會根據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的效力行事,進而安排自己的生產和生活。從而使整個社會達到和諧、穩定、有序的狀態。但是,如果行政機關本身不能保證行政行為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就隨意改變命令,就會導致行政行為當事人和公眾的混亂,導致社會秩序混亂。(2)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銷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賠償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損失。PS:註意區分撤回和撤銷,賠償和補償。在行政法上,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合法的,但由於法律依據的修改、廢止或者客觀情況的變化而需要撤銷的。此時,應當對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損失進行賠償。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行為或者違法撤銷行政行為的,應當賠償行政相對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六、權責統壹的原則

1,行政效率。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擁有法律法規賦予的相應的強制手段,利用國家的強制勞動進行保障,行使行政優勢權,確保政令暢通。

2.行政責任。指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權責統壹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權力與法律責任的統壹,即實施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必賠償。

法律依據:

我國《行政許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機關的誠信原則,即保護信賴利益原則。這壹原則主要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該條規定,行政機關因不誠信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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