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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撤銷和廢止

法律主觀性:

實踐中,如果行政許可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許可後,由於各種原因,在業務活動中存在導致行政機關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等特定行政行為的情形。壹、撤回行政許可的程序撤回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已頒發行政許可的情形。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撤回是為了公眾的利益。1.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被修改或者廢止的;準予行政許可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2.撤銷的後果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作出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相應補償。3.撤回程序撤回行政許可時,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載明撤回行政許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規定。二。撤回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撤回行政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撤回已經作出的行政許可的情形。申請的前提是相對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適用情形包括:(1)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被修改或者廢止;(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撤回行政許可,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撤回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或者事實依據。撤回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三、行政許可撤銷和撤回的區別1,適用情形不同。行政許可的撤銷適用於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與被許可人單方或者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撤銷。《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壹款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過錯作出了具體規定:(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撤回行政許可只適用於兩種情況: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使其無效。2.追溯力不同。被撤回的行政許可本身合法,行政許可自撤回時起失效,無溯及力。被撤銷的行政許可本身違法,所以被撤銷的行政許可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3.後果不壹樣。行政許可是否被撤銷或撤回,都可能影響被許可人的既得利益。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因自身過錯而不受保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行政許可: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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