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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與使用權的區別

居住權與使用權的區別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壹種,是指對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居住權的設立可以基於遺囑或遺贈,也可以根據合同。比如有人在遺囑中寫明自己的房子由兒子繼承,但要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壹直住到保姆去世。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登記後,居住權方可設立。《物權法》中的居住權不包括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包括入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入住酒店不需要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房屋使用權是指對房屋享有的權利。房屋租賃活動的交易對象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使用權不可買賣、抵押、贈與、繼承,計入房屋所有權。

相關知識

房子的土地使用權多長時間?

因為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買受人獲得的只是房屋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已支付的房價款實際上包含兩者),所以土地使用權能使用多久,關系到買受人的切身利益。根據不同用途,法律規定了不同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根據新頒布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因此,住宅用地的產權人可以永久使用土地,並享有永久使用土地的權利;對於非居住用地(即租賃期為50年、40年的土地),只規定“依法辦理”。未來法律如何規定非住宅用地的續期,目前還不得而知,但根據《物權法》可以得出結論,非住宅用地很可能不會像住宅用地壹樣,到期後無條件自動續期。

二、買房前如何查清土地使用權

購買房產要特別註意土地使用權問題,重點關註以下問題:

(1)不是所有的住宅都是居住用地。房子的“類型”是“住宅”,並不意味著使用的土地是住宅用地。因為土地是“綜合用地”,所以按照規劃還是可以建設商品房和住宅的,也就是所謂的商住樓。這些房子雖然可以居住,但是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只有50年。

(2)土地使用權期限不從頒發房產證時起計算。土地使用權年限從開發商拿地時算起。開發商拿地,然後去施工,最後交房辦小產證,至少需要兩到三年。所以買受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要從之前的年限中扣除,他實際取得的只是剩余的年限。

(3)爛尾樓土地使用年限普遍大幅縮水。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房地產開發熱潮中,許多項目因缺乏後續資金而被叫停。此後,項目轉讓後,重新推向市場。房子雖然可以重建,但是土地使用權期限不能延長。因此,這類房產的剩余土地使用權期限往往只有30年左右。

(四)住宅用地轉為非住宅用地。開發商雖然取得了住宅用地,但改變土地用途也不是不可能。根據法律規定,經出讓人同意,並經國土規劃部門批準,可以改變土地用途。當然,相關部門不會隨隨便便同意開發商改變土地用途的要求,但土地用途可能會因為城市規劃的變化和壹些樓盤的長期狀態而改變。所以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房子預售的時候,土地是住宅用地,但是拿到小產權證書的時候,土地就變成了綜合用地。

(五)開發商就土地使用權問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我國實行“產權相連”制度,即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因為法律實踐中存在土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縮水的情況,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應根據以下情況區分:開發商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已明確告知買受人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的,買受人不能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土地的用途和年限,然後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的,無論是開發商主動申請變更還是國土規劃部門依職權變更,開發商都應當因合同的相對性向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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