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嘉峪關市園林綠化局(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有關事宜達成壹致,簽訂本合同。
壹、合同內容
1.乙方承擔工程總承包,甲方根據合同要求、公園管理規定和綠化養護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2.維護範圍:綠地面積平方米,包括綠地、樹木、植物的維護,灌溉設施的維護和湖泊的清潔,公園內道路、圍湖圍欄、庭院燈、椅等衛生設施的清潔和維護,公園內景觀小品的清潔和維護。(詳見附件)
3.養護內容:包括松土除草、修枝、催芽、澆水、施肥、防蟲、防旱防澇、無株補植、清理枯枝、衛生保潔、垃圾清運、樹木捆綁、樹幹粉刷、土壤加固、救災、衛生設施、服務設施、景觀設施、照明設施、綠化設施維護及安全防護措施等全部養護工作的總承包。
4.維護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將雙方認可的管理保護區域交由乙方管理。
5、維修質量標準
符合《嘉峪關市綠地養護質量考核實施細則》的要求。
二、合同價格:
維護期間批準的維護費用:。
第三,合同的構成
1,本合同及其附件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文件及組成部分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嘉峪關市綠地養護管理考核實施細則》,養護清單
壹、監督、檢查和考核維修工作,並處理其違約行為。采取定期考核與隨機考核、計分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具體核定實際綠化養護資金。
2.養護管理單位負責綠化養護管理的日常隨機考核和月度定量考核驗收。季度考核和年終考核由園林局組織。驗收結果每月匯總壹次,作為付款的依據。
3.甲方因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需要調動乙方人員和設備時,乙方應服從安排並予以配合,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甲方應根據評估結果按季度支付維護費。
5.如乙方未能按照市園林局的要求及時完成維修工作,甲方有權安排第三方進行維修,產生的費用從乙方維修費用中扣除。
6.如乙方在合同約定的維修期內將維修管理分包給他人,甲方可單方解除合同,並扣除當月維修資金。
7.當月考核得分低於75分,或連續兩個月低於80分的,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8.在合同約定的維護期內,甲方負責協調水源,保證綠化用水的正常供應。並負責綠化主線(不含檢查井內設施)的維護。
動詞 (verb的縮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合同約定的養護期內,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嚴格按照《嘉峪關市綠地養護管理考核實施細則》等各項養護標準,精心養護,保質保量完成養護管理任務。
2.根據評估結果,乙方應按季度向甲方收取維護費;
3.在乙方承包期內,需由專人對承包的衛生區和綠地進行動態維護管理,全天候工作,確保公園管護質量。
4.乙方應接受並積極配合甲方和行業管理部門的檢查。
5.對於維修範圍之外的突發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不得無故拖延;
6.乙方應服從甲方對綠水的統壹調配和管理;
7.乙方承包維修期間,綠化檢查井內的閥門、法蘭等設施、地面管道、噴灌、滴灌設施由乙方負責維修,材料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8.乙方應建立詳細的維修臺賬,建立維修檔案,每月5日前向維修管理單位提交上月的維修總結和當月的工作計劃。
9.合同期間,乙方人員和車輛必須遵守園區的各項管理規定。
如乙方違反或未能遵守園區的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由此造成的後果和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10.在管護期內,乙方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確保人員和設施的安全。乙方在工作或上下班途中,如因操作、維護或管理不當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設施或綠地損壞,由此造成的壹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有權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11.在養護期內,如因乙方養護管理不善導致綠地內的喬木、灌木、花卉養護率低於100%,乙方必須在適宜的季節及時補植相同品種規格的苗木,並保證其成活。如乙方未按規定補種,甲方有權安排第三方種植,產生的費用從維護費用中扣除。
12.在養護期內,乙方應定期給樹木施肥、修剪和噴灑化學藥品。如不符合養護標準,甲方有權從養護費中扣除相關費用用於施肥、噴灑等養護。
13.管護期內,因乙方操作不當造成公園內座椅、垃圾桶、護欄、燈具、道路等公共設施損壞的,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照價賠償;
14.由於不可抗力(如大風、暴雨、大雪等自然災害造成樹木突然倒塌,非維護原因造成樹枝人身傷害和損壞),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應迅速組織力量,在1小時內到達現場並及時處理。手續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不及物動詞費用的支付
1.根據評估結果,乙方每季度與甲方結算維修費用。
2.付款條件應由雙方商定。
七。合同的終止和轉讓
1.合同的終止
(1)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壹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由於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壹方有權終止合同;
如果壹方因違約而不能履行合同,另壹方有權終止合同。有權解除合同的壹方應在違約或不可抗力事實發生後30天內書面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該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終止。
2.合同的轉讓
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得轉讓。
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九。糾紛調解
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嘉峪關仲裁委員會仲裁。
X.補充條款
1.本合同壹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2.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授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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