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假亂真。騙子主要以假公章、執照、證書、匯票、賬號,甚至假身份證明為幌子,虛構背景編造謊言,掩蓋故事。壹般來說,這些人往往通過裝點門面,顯得很闊很“派”,很有關系,或者花錢大手大腳毫不吝惜,或者會說自己和某個領導有壹定關系。壹旦和他們簽了合同,就難逃被騙的厄運。
(3)雙重代理。這類騙子往往會在報紙等媒體上發布壹些“尋找加工面粉袋、木箱鑄件”等虛假廣告信息,然後以中介的身份與聽說過的壹方簽訂信息中介合同,借機收取所謂的信息費、立項費、中介服務費等。,然後讓承包方與另壹個事先串通好中介合同的國外合作方騙子簽訂虛假的加工合同。並借機收取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材料款等費用。,然後將樣圖交給對方制作圖紙要求的樣品,並約定樣品不合格,所交費用不予退還。因為圖紙和設計本身就是矛盾的,有缺陷的,當事人根本不可能也不可能做出合格的樣品。當然,受害者在簽訂合同時並不知道,也沒有註意到這壹點。就這樣,騙子們相互勾結,兩地聯手,壹唱壹和,* * *上演了壹場合同詐騙的雙簧戲。
(4)偷梁換柱。它也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公開竊取和隱蔽竊取。偷偷摸摸就是通常所說的“掉包”。詐騙分子利用合同條款約定標的物規格、型號、標準不明確,通常口頭約定故意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便宜充好,以舊充新,達到詐騙目的。小偷主要是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比如寄賣、聯銷等,但是他們賣完貨後並不付款,而是從外地購買壹些質優價廉的假冒偽劣產品,以達到買單或者拖欠貨款的目的。
(5)隔山賣磨坊。這種欺騙的主要特點是合同標的物根本不存在。騙子經常說別人的貨是自己的,捏造事實,無中生有,變得有吸引力,有的以壹些貨為誘餌,很多公司簽約,壹女多嫁。比如房屋預售合同中以“賣爛尾樓”騙錢,銀行貸款合同中,詐騙者往往以自己的房產作為重復抵押,從幾家銀行借出數倍於自己銀行資產的款項。在商品買賣中,騙子經常收買倉庫保管員、廠礦值班人員、公證員等。,而客戶在查詢調查的時候,會按照事先準備好的話來搪塞、隱瞞,以此騙取對方的信任,騙取錢財。
(6)嫁接。主要用“三角債”吃飯。作為壹家物資經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因拖欠某鐵廠50萬元貸款,壹直東躲西藏,張某提出用煤炭付賬。張某以公司名義與鐵廠簽訂假合同,憑此合同,張某騙取煤礦信任。雙方訂立了煤炭購銷合同,交貨地點是壹家鐵廠,但由張的公司負責結算。煤炭到達鐵廠後,被扣為賬。煤礦又找張,不知道人已經人去樓空了。
(7)欲擒故縱。這類騙子的特點是“先買後賣,先買後賣”,以推銷自己的不合格產品。某縣水泵廠生產的噴泉牌水泵,質優價廉,無人問津。工廠承包給童後,童又去外地成立了水泵經銷公司,高價購買這個品牌水泵。許多商家認為有利可圖,紛紛前來與工廠簽約,積壓的產品被壹搶而空。很快童就像外企壹樣消失了。
(8)改頭換面。這是騙子慣用的伎倆。壹旦貨物或貨款被騙,騙子立即更改地址、隸屬關系、企業名稱等。未經授權。充分利用其“坐商”的優勢,與討債人打交道,展開遊擊戰,讓妳花光所有的錢,跑斷腿,也就是避而不見,通過這種方式把債權人拖垮,達到行騙的目的。
(9)金蟬脫殼。詐騙分子得手後會把騙到的錢註冊成新公司,成為新股東,而在原單位留下破舊門面應對上門討債需求的,有的會註銷原企業,出國另起“爐竈”。
(10)金錢色誘。很多騙子用高額回扣,甚至誘惑的方式,將黑手伸向企業。他們通過訂立合同,故意損害企業利益,非法套取資產,導致企業陷入困境,資產流失,舉步維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