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許可法如何設置?
1.依據法定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只能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超出法定許可事項範圍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
2、依法設定行政許可權限。對依法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必須遵守《立法法》中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立法權限,以及《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的有關規定。未經授權或者越權的行政許可無效或者將被有權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壹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3.依照法定程序設定行政許可。法定許可原則強調不僅要在實體上合法,而且要在程序上合法。行政許可機關應當按照什麽程序規範行政許可,行政相對人應當按照什麽程序取得行政許可等。,都需要法律依據。設定主體違反法定程序設定許可的,由主管機關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撤銷。此外,許可法定原則還要求行政許可申請人的資格和能力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其申請程序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其申請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如何劃分?
能夠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地方法規;省政府規章(暫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 * *對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發布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需要實施滿壹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對應當由國家統壹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和資質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已有的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在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也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但是,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不得對應當由國家統壹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設定行政許可,也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行政許可。
二、行政許可的流程
(1)申請程序:行政許可是依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其啟動權屬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申請壹般以書面形式提出。為方便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也可以由申請人委托的代理人提交。
2.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3、行政機關應當宣傳行政許可的規定,提供申請書文本,解答申請人的疑問。
4、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2)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即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機關管轄範圍;是否屬於依法需要行政許可的事項;申請材料是否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格式,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處理。
(3)決定程序:行政機關有義務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四)收費: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收取行政許可事項許可和檢查費用;實施許可收取的費用應當全部上繳國庫,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行政機關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三、行政許可委托下級?
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對象只能是其他行政機關。因為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委托給下級行政機關相當於設置了額外的許可程序,不符合行政法的高效便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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