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這兩種行為是針對國家不同的行政機關的。雖然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國家還是希望行政機關在通過各種渠道做任何行為的時候都能受到公民的監督。因此,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雙公示的相關規定是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最新文件的要求。
1.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雙公示有哪些相關規定?
為進壹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將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在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系統公開。相關要求如下:
1,公示標準。
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除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全面、完整、規範地向社會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確保公示信息的準確、合法、不遺漏,方便人民群眾查詢和核對。
2.宣傳內容。
行政許可事項的公示內容包括:行政許可決定的文號、項目名稱、審批類別、許可內容、行政相對人代碼和許可機關,以及其他應當公示的相關信息。行政處罰事項公示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文號、處罰名稱、處罰類別、處罰理由、處罰依據、行政相對人代碼、處罰結果、處罰機關。
3.公示時限。
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在決定作出後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行政執法公開事項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
4.宣傳渠道。
“雙公示”的載體包括文字材料、報紙、辦公室公告欄、政府網站等。,以網站宣傳為主要方式。
5.公開調查。
個人或單位可在相關網站查詢公示信息,也可持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查詢相關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信息。
二、行政許可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政策適用於行政主體的特定事項,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沒有申請,沒有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普遍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基於壹般禁止和個別解禁。即在國家壹般禁止的前提下,解除符合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享有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有利於特定人、特定事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壹種外在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壹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壹種外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進行審批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壹項基本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壹定的法律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式的文件和印章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形式是執照和許可證。
實際上,雙公示的要求主要局限在行政機關公示的時間、渠道和標準上。就像公民因某些現實原因需要向國家申請行政許可壹樣,申請行政許可的相關信息也應該在政府公示的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