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許可有哪些法律法規?
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有很多,比如取得營業執照、申領駕駛證等。所有的行政許可都需要行政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能夠以下列方式規範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策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得到有效調節;
(三)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可以自行管理;
(四)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事後監督等行政方式解決問題。
二、行政許可有哪些種類?
1.根據許可的範圍,可以分為壹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壹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直接向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的許可,沒有特殊限制,如申領駕駛證的許可。
特別許可是指既滿足壹般許可的條件,又對申請人規定特殊限制的許可,也稱為特許。
2.根據許可享有的程度,分為獨占許可和非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也稱獨占許可,是指壹個人或組織獲得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都不能獲得該許可。最具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和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也稱存證許可,是指任何具備法定條件的個人或者組織經申請即可取得的許可,大多數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的。
3.根據許可證是否可以單獨使用,分為獨立許可證和附帶文件許可證。
獨立許可是指已經規定了全部許可內容,不需要補充其他文件的許可。
附文許可證是指因特殊條件限制,需要附文說明的許可證。
4.根據許可是否附有必須履行的義務,可以分為權利許可和附義務許可。
權利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許可,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不承擔作為義務,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三、行政許可可以由誰設定?
1,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律未設定許可時,行政法規也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發布決定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需要實施壹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5.需要註意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對應當由國家統壹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已有的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在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也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以上是關於行政許可法律法規分類的相關內容。可見,行政許可可以分為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和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直接相關的行政許可。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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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學科:新聞傳播學。
2.主要課程:廣播電視概論、廣播電視技術基礎、回答新聞、采訪寫作、廣播電視編輯與節目制作(或廣播編輯與節日制作、電視編輯與節日制作)、電視專題與電視欄目、電視攝像、廣播電視史、廣播電視法規與廣播電視職業道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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