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行政執法的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行政執法的依據應當公開。未經公示的,不得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行政執法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並持證上崗。
第五十七條根據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行政執法部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得行使已經調整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
經國務院批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組織有關行政機關聯合執法。
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參與聯合執法的行政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作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行政執法事項需要行政機關內設多個機構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確定壹個機構統壹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統壹送達行政執法決定。
對涉及兩個以上政府部門的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壹個部門或者政務中心窗口統壹受理申請,以電子政務形式將相關事項抄送相關部門,實行網上並聯審批。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執法事項,應當完善內部工作程序,明確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承辦人根據行政執法的依據、條件和程序,提出初審意見和理由,經審核人審核後,由批準人批準決定。
第六十壹條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和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市行政機關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有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定權利和義務。
行政執法告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緊急情況下,可以采用口服等方式。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必須書面告知。
第六十三條行政執法直接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屬於立即執行的,行政機關應當先行采取教育、說服、勸導等方式,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改正錯誤。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教育後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第六十四條行政執法程序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
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程序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統壹編號的啟動程序審批表,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時,可事後補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申請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
第六十五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當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受理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當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四)申請事項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當事人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當事人的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當事人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第六十六條行政程序啟動後,行政機關應當調查事實,收集證據。
調查時,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記入調查筆錄。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應當配合行政機關的調查,並提供與調查有關的材料和信息。知道相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協助行政機關調查。
公民協助行政機關調查,所在單位不得克扣工資;無工作單位的,行政機關對協助調查造成的損失,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給予補貼。協助調查產生的其他合理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六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運用合法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六十九條行政執法證據包括: (壹)書證;(二)物證;(三)當事人的陳述;(四)證人證言;(五)視聽資料;(六)評估結論;(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第七十條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壹)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進行征收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錄音、非法竊聽等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獲得的;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四)沒有其他證據支持、相關人員不認可的證據的復印件或者復制品;
(五)經技術處理無法鑒定真偽的;
(六)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形成而未辦理法定認證手續的;
(八)其他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的證據材料。
第七十壹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經過核實。當事人有權發表意見,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明示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對依職權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行政機關應當記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歸檔保存。
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采納其合理意見;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
(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
(二)行政機關依法告知聽證權利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
(三)行政機關認為必要的;
(四)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認為必要的。第七十五條壹般行政執法決定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人決定。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影響公眾利益以及專業性、技術性的重大行政執法事項,應當經過專家論證或者評審後決定。
第七十六條行政執法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行政執法決定有條件或者有期限的,應當載明生效的條件或者期限。
第七十七條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事實和證據;(3)適用的法律規範;(四)決定的內容;(五)履行的方式和時間;(六)救濟的方式和期限;(七)行政機關的印章和日期;(八)其他應當規定的事項。
應當制作行政執法決定書;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格式化文件。
第七十八條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當充分說明決定的理由,包括證據采信的理由、選擇的理由和自由裁量的理由。
行政執法決定書未說明理由,僅簡要記載當事人行為事實並引用執法依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說明。
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檔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閱相關行政執法案卷,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第八十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執法事項有明確期限規定的,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辦結。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優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使實際行政執法期限盡可能短於法定期限。
第八十壹條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辦理行政執法事項和行政審批事項時限的,應當實行限時辦結制度,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限時辦結:
(壹)辦理事項只涉及壹個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結;20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二)對於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辦結;45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三)依法應當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或者由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事項,負責審查或者批準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或者批準完畢;
(四)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的行政執法,應當自啟動程序之日起60日內完成;60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並告知當事人延長的理由。
第八十二條辦理行政機關之間的請示、報告、詢問、答復、協商等內部行政事務,應當按照簡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承諾限期辦結並向社會公開。
第八十三條對依法不需要核實的事項,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辦理,並當場作出書面決定。
第八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和本規定的要求,具體確定各項行政執法事項、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和內部行政事務的辦理時限,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辦理的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規定該事項的辦理流程和各部門的辦理時限。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各項行政執法事項、非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和內部行政事務的辦理時限分解到本機關具體工作機構和崗位,編制行政事項辦理時限表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和公示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八十六條行政機關必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依職權或依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即不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非因法定或者正當理由,雖已啟動行政執法程序,但未及時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屬於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第八十七條對事實簡單、可以當場核實、有法律依據、對當事人合法權益影響不大的事項,行政機關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法律、法規對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行政機關可以口頭告知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依據和理由,並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報下級機關備案。
行政執法決定可以采取格式化的方式作出。第九十條本規定所稱自由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將法定自由裁量權具體化的控制規則。
第九十壹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的,應當設定自由裁量權基準,並予以細化、量化。
自由裁量權基準由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制定裁量基準的程序按照制定規範性文件的程序辦理。自由裁量權的基準應該公開。
上級行政機關已制定裁量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再制定適用範圍相同的裁量基準。
行政機關應當遵守自由裁量權基準。
第九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制定裁量基準:
(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則;
(2)經濟、社會和文化條件的區域差異;
(三)管理事項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
(四)其他可能影響自由裁量權合理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