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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規定

法律分析

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關系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關系到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和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近年來,特別是《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實施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力度加大,壹大批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受到了刑事制裁,有效遏制了違法犯罪活動。但也要看到,在壹些行政執法領域,定案難、移案難、以罰代刑等問題依然突出。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現提出以下意見。

嚴格履行法定職責

(壹)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移送、受理和立案。

(二)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調查,並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立案後依法請求行政執法機關協助檢驗、鑒定、認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予以協助(納稅評估:不明確檢驗、鑒定、認定是由行政機關直接進行還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相關上位法已規定行政機關沒有直接的鑒定、認定權,只能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檢驗、認定)。

(三)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移交全部案件材料,同時向人民檢察院發送案件移送書副本和有關材料目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時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後,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4)公安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案件後,認為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面通知行政執法機關,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立案後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書面通知行政執法機關,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將案卷退回行政執法機關,由行政執法機關辦理。

(五)人民檢察院對已經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或者司法建議,移送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處理。

(六)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審查調查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根據案件性質及時移送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及時移送的違紀或者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依紀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告知行政執法機關。

(七)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線索,依法應當移送國家安全機關的,參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本意見執行。

完善銜接工作機制

法律依據

請在此填寫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規定》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的材料要求和標準,規範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的程序,解決有案不受理、有案不立等問題;明確規定發現案件移送材料不齊全的,可以邀請補充調查,以發揮行政執法機關的調查優勢,提高立案審查效率;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檢察院通報工作意見和建議,進壹步暢通工作機制,促進跨部門合作。同時,公安部將會同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生態環境、知識產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進壹步健全完善執法重點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推動地方公安機關會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解決涉案物品保管、檢驗鑒定等制約和困擾銜接工作有效實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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