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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關於無條件形成權。

1,形成權的行使是單方行為;2.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到達對方時才生效(因此,構成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3.法律關系可以根據壹方的意誌形成,而不需要另壹方做某種輔助行為或相同行為;4.形成權不能脫離附於其上的原始權利而單獨轉讓;5.形成權的存在有壹定的預定期間,形成權可以不附條件和期限。

這最後壹點?

形成權不能附條件的案例?

(1)民法/關於無條件形成權。

1,形成權的行使是單方行為;2.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到達對方時才生效(因此,構成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3.法律關系可以根據壹方的意誌形成,而不需要另壹方做某種輔助行為或相同行為;4.形成權不能脫離附於其上的原始權利而單獨轉讓;5.形成權的存在有壹定的預定期間,形成權可以不附條件和期限。

這最後壹點?

形成權不能附條件的案例?

(1)民法/關於無條件形成權。

1,形成權的行使是單方行為;2.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到達對方時才生效(因此,構成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3.法律關系可以根據壹方的意誌形成,而不需要另壹方做某種輔助行為或相同行為;4.形成權不能脫離附於其上的原始權利而單獨轉讓;5.形成權的存在有壹定的預定期間,形成權可以不附條件和期限。

這最後壹點?形成權只能依法確定,不能根據約定確定。

②民法中,形成權為什麽不能附條件或附期限行使?

1,壹般限制(外部限制)

形成權的行使首先要受到外部因素的限制。所謂外部限制,就是在保證形成權自由行使的前提下,通過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來限制形成權的行使。

2.特殊限制(內部限制)

(1)原則上,形成權的行使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這也是基於形成權特殊效力的限制。如前所述,形成權人在行使該權利時可以不經對方同意而生效,說明其對當事人的利益和法律關系的穩定具有極大的威脅性,所以原則上不允許權利人設定行使其權利的條件或期限。

例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壹方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但“條件的達成取決於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期限明確,不在此限。”

(2)形成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合同法中規定的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除外)。

(3)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不能撤回。

(2)形成權不能附著情形的延伸閱讀:

形成權具有以下特征:

1,形成權的行使是單方行為;

2.單方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因此,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

3.法律關系可以根據壹方的意誌形成,而不需要另壹方做某種輔助行為或相同行為;

4.形成權不能脫離附於其上的原始權利而單獨轉讓;

5.形成權的存在有壹定的預定期間,形成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9條)。

(3)哪些事實行為不能附條件?

沒有附加條件的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體現了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意思自治,因此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附條件。但是,如果某些民事法律行為附有條件,其後果與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立法宗旨相違背,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這些行為主要包括:

1.性質不允許附加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要求其行為必須立即發生效力,並且這些民事法律行為不受限制其效力的條件的限制。比如票據行為(如簽發現金支票、銀行承兌匯票等。),為了保證票據流通安全,法律要求這種行為的效力必須肯定發生,所以不允許附加條件。

2.附加條件會損害公眾的利益。壹些民事法律行為壹旦附有條件,就可能危害社會利益或者導致社會秩序混亂,所以法律不允許其附有條件。如身份行為(結婚、離婚、收養子女等。),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3.附加條件的行為會損害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壹旦某些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附有條件,相對人就會因為權利義務的不確定性而處於不利地位。所以這種行為不能附加任何條件。法定代理人認可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的,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轉自://sq . hcclb/claw/e/mfx/contents/class 06 _ 4 _ 1r。

④形成權為什麽不能有條件?

形成權的效力和作用大於其他權利,權利人的單方意思可以影響法律關系,如撤銷權、撤銷權等。正因為如此,如果形成權附有條件和期限,法律關系將始終處於不穩定、不確定的狀態,權利相對人將受到影響,因此可以不附條件和期限。

⑤舉出三個不能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並說明理由。

1.涉及身份的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2.註冊不應有條件。

3.形成權不得附條件。

4.有些特別法規定,票據決定行為不得附有任何條件。

⑥關於形成權不能附期限和條件的問題。

呵呵,妳的理解是這樣的:形成權不能附期限和條件,解散權也是形成權,所以得出解散權不能附期限和條件是吧?我個人認為,梁慧星的“無條件”指的是形成權的行使,而妳說的是形成權的產生,屬於壹個權力的不同階段。愚見,請指正。

⑦哪些民事法律行為可以不附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所謂條件,是指未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不確定事實。附條件行為稱為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從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區分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的好處。條件是意義表達的壹部分,它具有以下特征:

1.條件是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存在的,是意思表示的壹部分。不是說先有壹個無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存在,再附加什麽條件。此外,該條件是附於表意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之上的,不是他人違背表意人的意誌強行規定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

2.條件決定民事法律行為固有效力的發生、存在或消滅。條件的作用是決定所附民事法律行為固有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比如勞動合同附加的條件,決定了勞動合同能否生效。

3.條件是未來的、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它們是未來的、可能發生的。條件是規定意思表示中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作為條件確定的事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意思表示作出時尚未發生的未來事實;這肯定是壹個不確定的事實。

4.必須是法律事實,具有合法性。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眾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權利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比如甲對乙說:“妳要是敢考試作弊,我請妳吃飯。”作弊顯然是違法的,所以不能作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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