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6月29日+065438+10月60日起施行。
2006年8月36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06年2月6日起施行。
擴展內容: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
1.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把堅持安全發展寫入總則,對於堅持紅線意識,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第三條)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政策和工作機制。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提高到“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進壹步明確了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要任務和根本途徑。新法提出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進壹步明確了各方的安全責任。(第三條)
3.落實“三個務必”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的地位。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行業必須管安全、經營管理必須管安全、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首部新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二是明確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三是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情況的行政執法部門。(第八、第九和第六十二條)
4.強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責任。鄉鎮街道是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需要在立法層面明確其安全生產責任。同時,針對各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安全監管體系不健全、監管人員不足、隱患集中、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 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八條)
5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設置、裝備標準和崗位職責。新法壹是明確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的從業人員下限由300人調整為100人。二是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七項職責,主要包括起草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實施;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操作,監督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時,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第二十壹至二十三條)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百度百科
(1)民法/關於無條件形成權。
1,形成權的行使是單方行為;2.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到達對方時才生效(因此,構成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3.法律關系可以根據壹方的意誌形成,而不需要另壹方做某種輔助行為或相同行為;4.形成權不能脫離附於其上的原始權利而單獨轉讓;5.形成權的存在有壹定的預定期間,形成權可以不附條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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