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形成權有:撤銷權;解除權;抵消權;批準權;否認權;選項等。
我國法律主要在民法典中規定形成權,條款如下。
《民法典》的規定
關於撤銷權、解除權和選擇權的壹些條款規定:
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壹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壹百九十九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撤銷權等權利的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和撤銷權消滅。
第三百八十四條服務場所權利人單方解除地役權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服務場所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使用服務場地,約定的繳費期限屆滿,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繳仍未繳費的。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五百壹十五條所選擇的債務中的期權的所有權和轉讓標的有多個,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壹個的,債務人有選擇權;但是,法律、當事人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另有規定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壹方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出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時間內未作出選擇的,選擇權轉移給另壹方。
第五百壹十六條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物確定。標的物確定後不得變更,但經對方同意的除外。
可選擇的標的物不能履行的,享有選擇權的壹方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物,除非該履行是由對方造成的。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壹方依照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其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債務,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訂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該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權人在無償處分時行使撤銷權的,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權人行使以不合理的價格撤銷交易的權利。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接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且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範圍和債權人承擔必要費用的範圍,以該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壹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人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壹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終止。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百壹十條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三十壹條因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的效力及於擔保物。如果標的物的從屬物因不符合約定而被解除,則解除的效果不如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條數物同時出售,其中壹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因標的物與其他標的物分離而明顯損害標的物價值的,買受人可以解除數物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條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未交付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分批解除標的物。
出賣人未交付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交付其他批次的標的物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終止該批次及其他批次的標的物。
買受人撤銷壹批與其他批次的標的物相互依存的標的物的,可以撤銷已交付和未交付的批次的標的物。
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以占總價款五分之壹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到期價款,經催告後仍不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在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百零二條保證人拒絕履行權利的,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出租人未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非因承租人的原因不能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租賃權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對租賃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對租賃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壹條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有權終止租賃物。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財產。
第七百五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壹)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不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2)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且無法修復或確定重置的;
(3)因賣方原因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第七百五十五條因買賣合同的撤銷、確認無效或者解除而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出賣人和租賃物由承租人選定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相應的損失;但因出租人原因導致買賣合同解除、確認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買賣合同終止、確認無效或解除時,出租人的損失已得到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百五十六條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因租賃物的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的折舊予以賠償。
第七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所欠的租金和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相應的返還。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著、混有其他物致使承租人無法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包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務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包人將其承擔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的,應當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方同意,定作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八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約定的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方逾期不履行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可以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隨時解除合同,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八百零六條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未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百二十九條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運輸、退貨、變更到達地點或者將貨物交付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八百五十七條因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技術已經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無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九百四十六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決定解聘物業服務提供者的,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終止。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提供者,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給物業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業主的原因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條合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限合夥。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未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合夥期限不確定。
合夥人可以隨時終止無限期合夥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壹千零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肖像許可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壹方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所有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原因除外。
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可撤銷婚姻的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