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騷擾和侵犯自主權是否構成犯罪?可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性騷擾的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性騷擾犯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口頭方式:如用以下語言挑逗對方,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學內容。2.動作方式:故意觸摸、撞擊、親吻對方的面部、乳房、腿部、臀部、生殖器等性敏感部位。3.設置環境: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和廣告,讓對方難堪。廣義的性騷擾不僅限於異性,對象也不僅僅是女性;同性也可以構成性騷擾。三。性自主權在法律不禁止的範圍內,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和決定自己的壹切性事務。他人不得侵犯或破壞個人的這種權利。性自主存在於三個方面:性關系、性行為和性表現。性自主首先是指個人自主選擇的權利。在性關系方面,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個人有權在不受他人幹涉的情況下建立、維持或終止性關系,或者拒絕建立、維持或終止性關系。在中國,這種個人自主權主要體現在有關婚姻的各種法律法規中。比如刑法規定了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強迫賣淫罪、拐賣婦女罪。《民法典》規定,結婚和離婚必須是自主自願的,禁止他人幹涉婚姻當事人的自主自願。性自主權是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特定人格權。具體包括:(1)選擇性對象的權利。人追求性滿足,要麽從自己的身體,要麽從外在的物體。以外物作為性滿足的對象,必須建立在對方同意的基礎上,不得侵犯對方的性權利。(2)性自主。即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與異性進行什麽樣的交流,以什麽方式進行交流,都有權利拒絕壹切來自自己不喜歡的異性的言語行為。偷窺、強行親吻他人、未經對方同意觸摸其他性敏感區,都是侵犯自主權的行為,或者說是‘性騷擾’。性騷擾侵犯了哪些權利,法學界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性騷擾侵犯了人格尊嚴權;有人認為性騷擾侵犯名譽權;還有人認為性騷擾是對身體權的侵犯。如張新寶教授認為,“從本質上講,對他人實施性侵害也是壹種侵入他人身體的行為”,“未經他人同意,觸摸、觸碰他的人體器官和與性欲、性行為有關的器官,都屬於侵入他人身體(體),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應視為侵權行為”。根據楊立新教授的說法,性騷擾侵犯了性自主權。筆者贊同這壹觀點。首先,“性騷擾”的目的是追求性滿足。其次,“性騷擾”的對象不僅僅是對方的其他性感部位。最後,“性騷擾”違背了被騷擾者的性意願。(3)性表達自主。陸寇“通過交流、接觸、情感表達、愛來表達自己的性欲”的權利。《性權利宣言》將性表達權作為壹項獨立的性權利,但作者認為性表達權構成性自主權的權利之壹,因為性表達權的本質是自主表達自己性意願的權利,性意願的表達仍屬於自主支配自己的性利益。在性行為和性表現方面,性自主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幹涉、侵犯或破壞當事人自己根據自己的意願做出的任何選擇,包括從事某些性行為和性表現,以及拒絕從事或進行某些性行為和性表現。否則就構成了對當事人的侵權,應該受到法律和社會的禁止和制裁。在我國的各種法律法規中,保護這些性自主權的條款相當多。但由於歷史原因,由於社會對性自主的社會意義認識不夠充分,這方面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無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職場中,都應該第壹時間抵制這種性騷擾的做法。如果妳出於各種壓力默許性騷擾的做法,甚至不采取合理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這種態度只會進壹步縱容對方更過分的舉動。事實上,性主權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幾乎是空白,因為它是由壹些女權主義者提出的,但現在性騷擾不僅僅發生在女性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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