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由林樹明受訪者提供
65438年2月28日,遼寧鞍山市岫巖縣退休教師林樹明向本報反映,他和弟弟林淑敏不服再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65438+2月65438+5月,岫巖縣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定他和林淑敏仍構成尋釁滋事罪,但不構成虛假訴訟罪。兩兄弟分別被判處三年和三年半監禁。該判決結果與岫巖縣法院原壹審判決
照片由林樹明受訪者提供
65438年2月28日,遼寧鞍山市岫巖縣退休教師林樹明向本報反映,他和弟弟林淑敏不服再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65438+2月65438+5月,岫巖縣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定他和林淑敏仍構成尋釁滋事罪,但不構成虛假訴訟罪。兩兄弟分別被判處三年和三年半監禁。該判決結果與岫巖縣法院原壹審判決結果相同。
再審判決書顯示,關於法律適用問題,岫巖縣法院認為,林樹明、林淑敏強迫被害人復盤加利息,雖不構成虛假訴訟罪,但不屬於《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的“鄰裏—債務”糾紛,涉案事實不能認定為普通鄰裏糾紛和債務糾紛。
林樹明和林淑敏於2019年2月被捕,至今已有三年。該案也經歷了多次波折:岫巖縣檢察院指控兩人尋釁滋事,後以虛假訴訟罪起訴。岫巖縣法院於2021 11作出壹審判決,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半。宣判後,岫巖縣檢察院認為,兩人的犯罪事實,虛假訴訟,應予認定,向鞍山市檢察院提出抗訴。林樹明和林淑敏也提出了上訴。鞍山市檢察院認為岫巖縣檢察院抗訴不當後,向鞍山中院申請撤回抗訴。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8月作出裁定,準許鞍山市檢察院撤回抗訴,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撤銷壹審判決,發回岫巖縣法院重審。
現在,林樹明已經刑滿釋放。兩人的上訴也意味著此案尚無定論。
兄弟倆上訴後,案件被發回重審。
該報此前曾報道,遼寧岫巖縣老醫生林中恒(已死亡)的四個孩子,在為其父討債過程中,全部卷入刑事案件。林中恒的大女兒林淑清和四女兒林英被指控虛假訴訟被抓,後被岫巖縣法院無罪釋放;次子林樹明、三子林淑敏在討債過程中實施威脅、恐嚇、砸玻璃、拉羊等行為,被岫巖縣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半。
林樹明兄弟認為自己是無辜的,提出上訴。鞍山中院2022年8月2日作出的裁定書顯示,鞍山市檢察院出庭應訴情況為:原審判決認定林淑敏帶領催債人員討債證據不足;原審判決認定林樹明犯罪的事實不清;原審判決對部分事實的認定僅依據被害人陳述,無其他證據,且被害人陳述自相矛盾或不穩定;林中恒與被害人確有債權債務關系,原審判決應明確說明本案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綜上,建議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鞍山中院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撤銷壹審判決,發回岫巖縣法院重審。
2022年6月165438+10月18日,岫巖縣法院就檢方指控二人犯尋釁滋事罪壹案開庭審理。庭審中,公訴人明確表示不起訴部分虛假訴訟,庭審結束後將提交撤回起訴的申請。後岫巖縣檢察院堅持起訴虛假訴訟。65438+年2月8日,岫巖縣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檢方指控虛假訴訟壹案。
再審判決:本案所涉事實不能視為普通鄰裏糾紛或債務糾紛。
65438+2月65438+5月,岫巖縣法院作出再審判決。
再審判決書顯示,該案再審期間,曾退回補充偵查壹次。
關於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人尋釁滋事的部分,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林樹明、林淑敏夥同他人辱罵、威脅他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其中,雖然林樹明辯稱其妻子患病,於2014年4月至6月110期間壹直在長春或北京哺乳,沒有作案時間,但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林樹明有作案時間,實施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行為。
關於法律適用問題,法院認為,該案證據可以證明,林忠向不特定人數放高利貸並收取“斬首利息”,具有典型的“套路貸”特征。雖然林樹明和林淑敏強迫受害人轉貸並疊加利息,但不構成虛假訴訟罪。但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的“鄰裏—債務”糾紛。本案所涉事實不能認定為普通鄰裏糾紛和債務糾紛,故不采納辯護人的這壹辯護意見。
關於公訴機關指控虛假訴訟犯罪的部分,法院認為,林樹明四兄妹依據父親的遺囑和借條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客觀要件。本案中,虛假訴訟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兩被告人構成虛假訴訟罪。公訴機關指控林樹明、林淑敏犯虛假訴訟罪,不予支持。
岫巖縣法院判決林樹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林淑敏犯了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
辯護人稱法院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違反了程序。
林樹明、林淑敏不服再審判決,再次向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林樹明的辯護人孫大偉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檢察官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影響審判的,可以延期審理。他說,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進行審理。檢察人員認為有必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建議,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同意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證據中沒有檢方提出的相關建議等材料,岫巖縣法院主動將案件退回岫巖縣檢察院補充偵查沒有法律依據。
孫大偉說,本案書記員姜楠參與了林樹明等人的民事案件和本案原審的庭審記錄。案件發回重審後,再次參與庭審記錄,明顯違反了回避的法律規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多項證據未經舉證、質證就作為定案依據。
關於事實,孫大偉認為本案屬於再審案件。鞍山中院和鞍山檢察院都認為本案存在問題。鞍山中院作出的裁定書也明確記載了鞍山檢察院認為本案應當查明的問題,但岫巖縣法院在再審時並未查明。基於林樹明是否犯罪,岫巖警方出具的辦案說明結論顯示:“綜上,結合被害人陳述和林樹明供述,不能排除林樹明作案時間。”孫大偉表示,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只是“不能排除林樹明作案的時間”,而不是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林樹明有作案的時間,刑事案件要求證據確實、充分。此外,岫巖價格確認中心出具的兩份價格確認函對涉案羊的價格確認沒有事實依據。本案涉案羊丟失,本案所有證據材料均不能證明該羊的品種、體重、年齡及鑒定基準日。關於羊的兩份價格確認函涉嫌欺詐。
對於法律適用問題,林淑敏的辯護人張新宇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與所謂“被害人”之間的借貸關系是高利貸。這筆債務是被告已故父親借給“受害者”的。本案被告均未參與,被告對利益並不完全清楚。而且被告壹直通過民事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法院也沒有認定利息高於民事訴訟法定利率,判決“受害人”承擔還款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認定本案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債務為高利貸是不合理的。
張新宇認為,即使雙方的債務是高利貸,但高利貸本質上仍是壹種民間借貸,只是高於法定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至少有幾個所謂的“受害者”沒有足額償還本金,被告要求償還本金的權利也應受到法律保護。在被告人有權向“受害人”追討債務的情況下,雙方關系與普通民間借貸沒有實質性區別,仍應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被告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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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壹法官當庭表示,該律師說話太快像“放屁”,已被停職。“妳沒寫下來,妳就相當於放屁了!”“妳看到我們的屏幕說,慢點!”這句話出現的場景是在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的壹場庭審上。
據中國審判公眾網報道,在10年2月20日舉行的壹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周法官打斷了原告及其律師的陳述,稱“妳說話像放屁”,語氣透露出不耐煩。此後不久,周法官多次打斷律師的發言。“慢點!我還沒寫下來。我隨時都在打斷妳。我好生氣!”本案原告賴先生認為法官的態度和工作作風有問題,於是將此事發布到網上,講述了自己的故事。
網曝視頻截圖
此事引起熱議。有網友認為,法官在庭審時的發言應該符合規範,“放屁”之類的語言太過粗俗。
12年2月22日,賴先生告訴封面新聞記者,這兩天法院工作人員給他打電話道歉,並告訴周法官,他被停職了。“我的初衷是監督和改進法院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和態度,但現在這個結果不是我想看到的,我已經原諒了。”
法官稱原告說話像“放屁”
原告:那天庭審的不耐煩好像是在罵人。
當日的庭審記錄顯示,在(2022)川0114民初11583號案的庭審中,原告賴先生的律師正在陳述意見和證據,周法官對原告律師說:“妳等於放屁”。“看著我們的屏幕說,但是我們的店員沒有寫下來!”
隨後,周法官多次打斷原告的發言,並補充道:“妳看著屏幕,慢慢說。還沒寫下來,煩死了!”
本案原告賴先生通過微博表達了自己的“不滿”。他說,聽到周法官的這種說法,他很驚訝,覺得法官太不尊重人了。他怎麽能這樣打斷律師的發言?“她是法官,是公職人員,她還戴著國徽。她說話做事要嚴謹得體。”
另壹段現場視頻顯示,當賴先生因為剛好是他女兒的生日而告訴我他入職的具體年份和日期時,周法官直接說:“妳女兒的生日不關我的事。妳跟我說這個?”
賴律師直言,65438年2月20日上午和下午的庭審中,周法官表現得不耐煩,多次打斷他和他的律師,並說他的發言像“放屁”。賴先生認為,作為法官,打斷律師或者當事人的話是可以的,但是粗魯的話,比如“放屁”,就像侮辱、罵人壹樣。
65438+2月21,新都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回應媒體采訪稱,已收到賴先生的起訴狀,法院將介入調查。
2月22日,65438,成都市新都區法院官方微博發布情況通報。
被告法官曾被評為法院十大“最美法官”之壹。
原告:法院已經道歉,我也表示理解。
記者註意到,周法官曾被評為新都法院十大“最美法官”和“三大優秀作品”獲獎名單。今年10月28日,10,有當事人通過網絡平臺投訴周法官的工作態度,並在投訴信中指出,提交證據時,周法官以證據字體太小為由稱看不到,當事人有疑問。“我說我看得見,妳看不見?”她說反正就是看不出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行為規範》,法院工作人員應當避免態度霸道、語言生硬、態度粗暴,嚴禁使用傷害群眾感情、可能激化矛盾的語言,防止因語言使用不當對司法公信力造成不利影響。
12年2月22日,賴先生告訴封面新聞記者,他在網上發布此事後,法院工作人員聯系了他並道歉。通話中,法院工作人員告訴他,周法官已被停職。對此,賴先生也表示遺憾。他說,他的初衷不是讓法官停職,而是規範法官在庭審過程中的言行。“法官不能這麽粗魯。我雖然是個普通人,但也懂得禮賢下士的道理。”
賴先生說,他與周法官沒有私人恩怨,只是在開庭當天處理了此案。現在,法院已經表示道歉,他也願意理解,希望這件事不要再鬧大,希望更多的法院工作人員能夠改進工作作風和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