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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和包庇罪有什麽區別?

1,不同主體:前罪是特殊主體,後罪是壹般主體;

2.對象不同:前罪是玩忽職守,後罪是妨害司法;

3.方法不同:前壹種罪是給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進行掩蓋,後壹種罪是通過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條窩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偽證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第四百壹十七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負有制止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犯罪分子提供信息、方便,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數據:

個案分析

被告人黃春海於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5438+10月,在上海市煙草專賣局靜安分局稽查支隊(以下簡稱稽查支隊)任巡視員。

在履行取締銷售假煙職責過程中,將稽查支隊突擊檢查銷售假煙的部署安排事先泄露給上海市膠州路479號青青副食店經營者蔡清德(另案處理,已作出判決),使蔡清德銷售假冒煙草制品的犯罪行為得以逃脫處罰。

此外,自2004年6月165438+10月以來,黃春海、蔡清德先後向毛、等黃春海親友銷售假冒中華煙200余條,銷售金額86000余元。

綜上,黃春海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四百壹十七條、第二百壹十四條之規定,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請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被告人黃春海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身份。

首先,上海市煙草專賣局靜安分局是依法設立的管理轄區內煙草專賣市場的機構。雖然是事業單位,但受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轄區內煙草專賣市場檢查、煙草專賣違法行為查處等行政執法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壹款、第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委托依法設立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上海市煙草專賣局靜安分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可以確認上海市煙草專賣局靜安分局是受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委托,代表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煙草專賣市場檢查和查處煙草專賣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或者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黃春海是稽查支隊的壹名稽查人員,隸屬於上海市煙草專賣局靜安分局,具體負責檢查、查處轄區內煙草專賣市場違法行為。因此,可以認定黃春海是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的公職人員。黃春海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其次,根據《刑法》第四百壹十七條的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負有取締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提供信息和便利,幫助其逃避處罰的行為。

該條規定的“制止犯罪活動的職責”不僅指司法機關依法具有的刑事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刑罰的職責,還包括法律賦予有關行政機關的制止犯罪活動的職責。

《刑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政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務院頒布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也明確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送。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據此,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行政機關禁止犯罪活動的法定職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也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明確為“負有取締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和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案中,上海市煙草專賣局靜安分局接受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委托,代表有關國家機關行使煙草專賣市場檢查、查處煙草專賣違法行為等行政執法權。

被告人黃春海所在的稽查支隊隸屬於上海市煙草專賣局靜安分局,具體負責檢查和查處轄區內煙草專賣市場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發現違反煙草專賣規定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此,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在發現犯罪活動時,必須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並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這是煙草專賣局及其工作人員禁止犯罪活動的義務。黃春海作為稽查支隊的稽查人員,有這個責任。

綜上,被告人黃春海的辯護人關於黃春海沒有資格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第二,被告人黃春海實施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犯罪行為。

根據本案事實,被告人黃春海在擔任稽查支隊巡視員期間,多次將稽查支隊突擊檢查的部署安排泄露給蔡清德,致使蔡清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卷煙的犯罪行為多次逃避檢查和處罰。黃春海的上述行為屬於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三、被告人黃春海的行為,應當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並罰。

被告人黃春海多次介紹他人向蔡清德購買假冒註冊商標的中華煙200余條,銷售金額86000余元,後與蔡清德分享利潤。黃春海的上述行為屬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雖然被告人黃春海、蔡清德* *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中華煙,但這並不影響其告知蔡清德的行為,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黃春海給蔡清德通風報信,雖然主觀上有防止其罪行暴露的目的,但不能否認他有幫助蔡清德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黃春海辯護人提出的“黃春海為逃避處罰向蔡清德通風報信,應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論處”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被告人黃春海作為稽查支隊的稽查人員,有取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卷煙罪的義務,但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結,* * *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並告知犯罪分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他們的行為分別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黃春海在所在單位對其進行調查時主動交代全部犯罪事實,可以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黃春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應予采納。

黃春海、蔡清德在* * * *罪中的作用基本相同,區分無主與從犯,依法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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