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第4(1)(a)條被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訊問的人,如未獲得第7(1)條所述的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的準許,不得在香港入境。
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可批準該人在香港入境,但只有入境事務主任可拒絕批準該人入境。?1A。根據第4(1)(b)條被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訊問的人,如未獲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根據第7(2)條給予的準許,不得在香港逗留。
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可給予該人在香港逗留的許可,但只有入境事務主任可拒絕給予該人此類許可。
2.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可向任何獲準在香港入境或逗留的人士施加以下條件。
停留時間;
(b)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認為合適的其他逗留條件,而該等條件須由處長概括地或在特定情況下批準。
3.除第(9)款另有規定外,給予任何人在香港入境或逗留的準許,須當作除受根據第(2)款施加的任何逗留條件所規限外,亦受訂明的逗留條件所規限。
4.如任何人是以負責人為首的團體的成員,則以書面給予該負責人的逗留條件通知,須視為已給予該負責人。
5.處長可隨時向任何人(憑借第2AAA條享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的人除外)發出通知,並施加任何逗留條件(逗留期限除外)。?
5A。入境事務主任或總入境事務助理員可隨時向任何人士(根據第2AAA條享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的人士除外)發出通知?。
(a)撤銷對該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條件。
(b)更改對該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條件(逗留期限除外),但經更改的條件須能由入境事務主任或總入境事務助理員(處長除外)根據第(2)(b)款恰當地施加。
(c)更改對該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期限,方法是延長該人可留在香港的期限。
6.總督可隨時更改某人的逗留期限,縮短該人在香港的逗留期限;而處長須將該項更改以書面通知該人。
7.總督可作出適用於所有人或某壹類別或種類的人(不包括憑借第2AAA條享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的人)的命令?。
(a)撤銷或更改對這些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條件;
(b)對這些人施加任何逗留條件(逗留期限除外)。
8.凡施加於任何人的逗留條件仍然有效,處長須。
(a)可要求該人。或者
(b)如該人是船員,他可要求有關船只或飛機的船長或機長,或有關船只或飛機的擁有人或代理人,以訂明表格提供擔保,擔保的款額及數目由處長合理地規定。
9.入境事務處處長可豁免任何人或任何類別或種類的人遵守所有或任何訂明的逗留條件。?
10.給予任何人進入香港或在香港逗留的許可,如在他離開香港當日仍然有效,則在他離開香港後即告無效。
擴展數據:
香港入境須知
1.帶上妳的身份證。如果沒有身份證,請帶上戶口本。?
2.生食及活體動物、危險品、毒品不得攜帶(限制:香煙不超過19,酒不超過500ml)。
3.筆記本電腦要單獨拿出來,在機場過安檢。打火機和刀具可以托運行李,不能放在飛機的客艙裏。
免稅商品
1.根據海關規定,每人可攜帶6000元人民幣和相當於2000美元的外幣。
2.如攜帶攝像機、帶變焦鏡頭的相機、數碼相機、筆記本電腦等物品,請提前向海關申報,並保留申報單。
3.免稅商品:每人限帶200條煙,1瓶酒。
攜帶物品入境註意事項:
1.免稅商品:每人限帶200條煙,1瓶酒。
2.購買照相機、帶變焦鏡頭的照相機和其他物品應繳納上海關稅。
3.禁止攜帶淫穢、反動的圖書、期刊和音像制品入境。
4.禁止攜帶新鮮動植物入境。
5.禁止攜帶槍支、彈藥和毒品。
6.遵守其他相關規定。
香港法律信息中心-入境條例第11條,入境許可及逗留條件
香港法律資訊中心-入境條例第32條等候遣送離境或遞解離境的羈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