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仲裁裁決和法律判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仲裁和訴訟都可以申請保全。仲裁保全應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將申請轉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會做出裁決。
在訴訟審理方式上,原則是開庭審理。壹審必須開庭,二審原則上也要開庭。但二審法院閱卷後詢問當事人,認為沒有新的事實證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化妝化妝也是基於法庭審判的原則。當事人同意不開庭的,可以書面審理。
約定仲裁條款中的仲裁委員會不存在。這取決於仲裁委員會在約定地點的分布。比如北京有兩個仲裁委員會。
就仲裁條款中規則的適用達成壹致。
案由:糾紛。
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能無故剝奪,當事人的約定無效。
起訴條件。被告人是這樣的,王澤的主體資格被消滅,起訴時沒有明確的被告人,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管轄權的選擇:
如果是合同糾紛,合同中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原告可以根據密切聯系原則對被告原則進行約定。
第壹審法院作出的駁回訴訟請求的壹審判決無效時,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
如果對執行管轄異議的裁定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
1.受理立案通知書。
裁定不予受理。
特殊:申請執行異議訴訟。法院審查並駁回了異議。
申請執行。
申請調查證據。
申請保全。
二、被告應訴通知書。
第三,舉證期限。
4.法院傳票的送達。
裁定不中止執行。
動詞 (verb的縮寫)適用程序。
可以由法院依職權適用,由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它也可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適用。當事人同意適用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不得違反適用簡易程序的禁止性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易方式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但簡易方式送達的聽證通知書,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不得缺席判決。同時,簡易程序不允許送達公告。
當事人只能約定適用簡易程序,不能做出相反的約定,不能約定適用普通程序代替簡易程序。因為這個協議是對司法資源的濫用和浪費。
簡易程序,受理程序簡單,能馬上受理,馬上審理。審判程序簡單,不需要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順序就可以進行。裁判文書簡單,可以簡化裁判文書的事實認定或裁判理由部分。簡單投遞,口服。
單人審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發回重審的人身關系案件和涉外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解釋》規定,存在個人財產權確認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以及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5.其他不適於壹審和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民事訴訟解釋規定,海事法院符合審理海事案件條件的,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額為各省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低於30%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小額訴訟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核準,但壹般不超過七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當事人站起來後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
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的管轄提出異議的,應當作出裁定,裁定壹經作出,即行生效。
特別規定:壹審、終審作出的判決有效,不可上訴。
但是確有錯誤,可以依法申請再審。再審註意事項1。小額訴訟生效判決的再審申請,應當向第壹審法院提出,理由有二。設立審判庭裁定再審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省內不允許簡易程序,再審判決能否上訴,必須根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來處理。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事實、法律、程序和適用法律不當申請再審的。法院裁定,再審後,壹審和終審判決的規定繼續適用,所作判決不可上訴。當事人以不應按照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為由,未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的,再審後不再適用壹審和終審的規定,所作判決可以上訴。
特別程序是壹審終審,如果不服判決,不能上訴。
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婚姻無效的判斷屬於婚姻效力的判斷。壹審是終審,不得上訴。
可以上訴的法律文書包括尚未生效的壹審判決和管轄權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三個裁定。
第六,簽收。代表簽名。下落不明。
七。對訴訟當事人的審查:裁定增加* * *與被告。
裁定增加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裁定增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裁定訴訟中止(法律上)。因為正當理由不能開庭。比如車禍。本案的審理需要以另壹案件的結果為依據,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八。訴訟時間和緊急情況的處理:決定延期訴訟。比如日程沖突和車禍。
當事人發生變更,作為訴訟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或者分立的,合並或者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繼續訴訟。民事訴訟原告死亡的,應當中止訴訟,並通知繼承人參加訴訟。
判決訴訟結束。起訴離婚的壹方已經死亡。
(1)提出抗辯管轄權異議的期限
(二)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法庭調查取證,申請證人出庭,申請鑒定,申請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申請證件,下命令(命令對方提交書證)。
(3)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追加請求變更訴訟,被告提起反訴,只有三人參加訴訟。
(4)宣告判決前——撤回起訴(宣告壹審判決前)撤回上訴(宣告二審判決前)。
合議庭的組成。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1)訴訟時效。
(2)權利通知&;鍛煉問題。
法官澄清並履行了解釋義務。例如,在離婚案件中,法官可以同時向公民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適用問題的解釋1》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
(3)民事審判制度
1.公開審判制度
民事訴訟的審理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群眾和社會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定不公開包括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後不公開的包括離婚訴訟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由法院決定是否公開審理此案。
2.人民陪審員制度
陪審員的產生
權力或職權
3.合議庭制度
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評議。
4.二審終審制
(4)程序問題。
審判長當場拒絕,駁回。
(5)證據的問題。
原則上,原告應提供所有證據的原件。但如果原件在被告手裏,原告有復印件,可以向法院申請命令提交文件,法官會據此要求被告提供原件。如果被告人拒絕提供,並且隱匿、燒毀或者毀滅證據,法官可以對被告人進行處罰。
法官依據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法官依職權可以調查收集的證據僅限於幾類:1。可能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2.涉及身份關系。3.涉及公益訴訟。4.當事人惡意串通,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5.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即主要限於身份關系、國家社會第三人利益和程序性事實,涉及雙方實體權利義務的事實,法律不能依職權調查收集。
法院審查判斷事實,根據某壹事實結合某壹詞語(口供、證言),綜合判斷證據是否可采。
證據的分類: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證據來了。
(6)執行問題。
只能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如先予執行。因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只涉及當事人的權利,不涉及法院司法權的行使。
財產保全。
(7)民事訴訟的原則
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以主張的事實部分。判決不能超過索賠。
辯論原則:要求法院不得將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作為判決依據。根據案件事實,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約束性辯論原則的要求是,判決必須來自於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證據。約束性辯論原則強調,不主張相應的事實,就不能做出任何判斷。壹個觀點完全站不住腳。
平等原則:當事人權利義務相同,權利義務不同,但相對應。
對等/互惠原則:對外國當事人的適用
二審發回重審的,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X條X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案件。
庭審中發現需要重新鑒定。
撤回和缺席判決:
開庭審理時,壹方當事人不到庭,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包括延期審理(有正當理由的,法院裁定準許)、依原告撤訴(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缺席判決(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將被缺席判決),並對不到庭的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如需到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 禁止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種類。
強制傳喚的適用條件需要法律明確規定,是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
根據2020年《民事訴訟解釋》第214條第壹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追討贍養費,被告必須出庭,不能缺席判決。因為必須出庭的被告沒有出庭,只能先延期開庭,然後傳喚壹次,不出庭再傳喚。
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所謂不影響案件審理,是指可以缺席判決。
對三相當於對三訴訟中的原告,所以拒絕出庭,或者擅自退庭。對三的訴訟應視為撤訴,而非缺席判決。
2020年《民事訴訟解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出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適用於簡易程序。
信息檢查:
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案由。
出示證據
法律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訴訟中沒有約定或轉讓的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無效,對法院沒有約束力。
核心證據交叉質證:
法律明確規定。法院收集的證據應當依申請收集或者依職權收集。
依申請收集的證據,視為申請人提供質證的證據。
依職權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對調查收集的情況作出說明。
合議庭評議時,少數服從多數。但多數不形成的意見,不能根據審判長的意見作出,而是由合議庭提交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應該與仲裁區分開來。
審判筆錄
庭審全過程應當如實記錄,不得簡化。記錄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原被告辯護意見等常見程序性內容。
句子:
法院定期宣判的,應當當庭發布判決書,同時,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
判決宣告離婚的,告知雙方在判決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同時,無論案件是否公開,審判和量刑都將公開進行。
二審程序。
裁定被發回重審。
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指定重審。上級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