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和省管理的大壩,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管理。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大壩,可以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六條大壩日常安全實行主管單位行政首長負責制;防汛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對大壩的防洪安全負責。
大壩的日常維護可以分段承包,責任到人。第七條每年汛期前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大壩進行安全檢查。對已經毀壞、不符合設計洪水標準或者存在嚴重質量缺陷的大壩,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采取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險情。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和評估制度。
遇有局部及周邊地區發生特大洪水、暴雨、大暴雨和強烈地震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堤壩進行專項巡查。第九條大壩發生坍塌或者隨時可能坍塌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人力進行搶險。
符合前款規定的材料、設備、運輸工具等搶救後應當及時歸還;無法返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因緊急情況需要占用土地或臨時占用土地取土進行堤壩維修加固的,占用後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在確保防洪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河道堤防應當建設堤防防護林、護坡草皮、排水溝、擋水堰、跌水等工程;水庫的壩內可以種草皮,不能種影響安全的樹。
土質差的堤壩、可能誘發洪水滲流的堤壩和重要地段的堤壩,要進行工程加固。第十壹條從事大壩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不得危及大壩安全。第十二條在城市建成區的堤壩上建設市政公用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防汛期間,應當服從防汛要求。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堤防和護岸上的樹木。確需采伐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依法申請采伐許可證,並完成規定的更新補植任務。
護堤護岸林木由堤防管理機構營造和管理。壩上種植樹木的日常管理和更新,應當滿足河道排洪、防洪搶險、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第十四條確需利用堤壩作為公路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第十五條禁止下列危及大壩安全的行為:
(壹)在堤壩上種植農作物;
(二)利用堤壩進行公平交易;
(三)防汛期間,非防汛車輛在大壩上行駛;
(四)非大壩管理者在大壩上操作泄洪閘、水閘等設施;
(五)破壞斜坡草皮、石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大壩安全的行為。第十六條大壩維護管理經費,主要由同級財政專項開支。
因生產經營需要占用河道堤防的,實行有償使用,占用補償收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堤防管理機構全額納入同級財政管理。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砍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下的罰款。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在堤壩上種植作物或者利用堤壩進行市場交易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非防汛機動車輛在防汛搶險期間在大壩上行駛,非大壩管理人員在大壩上操作泄洪閘、水閘等設施,或者毀壞護坡上的草石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外, 賠償損失並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