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江河湖泊,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列入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名錄的江河、湖泊和水庫。第三條河湖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區域協調、綜合治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河湖的防洪、排澇、灌溉、調蓄、航運、生態和景觀功能。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湖管理的領導,將河湖管理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河湖整治、維護、管理、運行和水面清潔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開發區和淮海國際港務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相關區域內內河湖泊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河湖的日常巡查、清理、維護、疏浚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河湖整潔,協助做好河湖清淤和巡查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內河湖泊管理和保護的主管部門。
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由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江河、湖泊,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江河、湖泊管理職責。第六條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播影視、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
公園、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湖管理單位。
河湖管理單位負責河湖的日常檢查和清理,實施水工程設施維護,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河湖整治工作。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河湖管理和保護的宣傳,開展水情教育,普及河湖管理和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湖管理和保護的法律法規。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科學研究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河湖管理、保護和監督。第九條本市實行河湖管理和保護考核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對河湖管理和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河長制、湖長制第十條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落實河湖管理和保護責任。建立健全河長湖長制度考核機制和跨部門聯動機制,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空間管控、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以保障河湖的健康和安全,增強河湖的綜合功能。第十壹條市、縣(市)、區、鎮(街道)設立總河長,河湖設立市、縣、鎮、村四級河長。總河長、長河長湖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並根據長河長湖的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第十二條各級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湖長制的第壹責任人,負責部署河湖管理和保護的重大任務和重大專項行動,協調解決河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監督檢查、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第十三條市、縣(市)、區河湖長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落實上級長湖、總長的工作部署;
(二)對所負責的河湖進行例行檢查,發現問題責成責任單位整改;
(三)組織審批河湖管理保護規劃和部門責任清單,並監督實施;
(四)推動建立區域間聯防聯控機制、部門間協調聯動機制,協調跨區域、跨部門的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
(五)組織開展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協調解決整治中的問題。第十四條鄉鎮(街道)長履行下列河湖職責:
(壹)開展上級河道和同級首席河道交辦的工作;
(二)定期對分管的河湖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組織整改;
(三)配合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
(四)及時向上級河道或有關部門報告需要解決的問題。
村級河長可組織河湖日常巡查和保護宣傳,督促村民和居民保持河湖整潔,對發現的涉及河湖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