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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2022年修正)

第壹條為了保障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江蘇省獻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活動。第三條本市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以下簡稱適齡)的健康公民自願無償獻血;對既往無獻血反應且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無償獻血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醫務人員每兩年獻血壹次以上,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在校期間獻血壹次以上。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將獻血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保障獻血工作經費,建立獻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獻血宣傳教育,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

設立采供血分支機構的市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采供血服務規模合理配置人員、設施和設備。第五條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財政、醫療保障、教育、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第六條市采供血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具體組織實施獻血工作,負責血液的采集、檢驗、分離、儲存和供應,保障采供血安全。第七條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照方便獻血的原則合理布局和確定獻血站(點),並納入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專項規劃。

流動獻血車停車位和宣傳活動場地的設置,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門確定。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獻血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協調和指導有關單位開展獻血宣傳活動。

教育部門應當將獻血的科學知識納入學生健康教育的內容。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第九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單位應當每年有計劃地做好獻血宣傳工作,免費發布獻血公益廣告,普及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積極宣傳獻血先進事跡。

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旅遊景點、醫院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和公共視聽載體開展獻血宣傳。第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社區的健康公民參加獻血。

工會、婦聯和共青團應當積極參與動員獻血。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和推動無償獻血。

高等學校應當支持采供血機構進入校園開展獻血活動。第十壹條獻血者可以直接在獻血站(點)和流動獻血車進行獻血登記。

獻血時,獻血者應當如實提供自身健康的相關信息,並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駕駛證、軍(警)官證、士兵證、港澳通行證、臺胞證、外國公民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

采供血機構在采集血液前,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咨詢健康狀況,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不符合獻血條件的,應當向本人說明情況。第十二條采供血機構壹般每次采集獻血者血液總量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采集間隔不得少於六個月。第十三條鼓勵稀有血型公民向采供血機構提供個人血型信息,並通過采供血機構建立的稀有血型獻血者信息庫實現自願互助獻血。第十四條鼓勵公民捐獻單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采集量和采集間隔按照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獻血者獻血後,采供血機構應當及時出具獻血證明。

公民獻血,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條件。

采供血機構應當對獻血者給予人文關懷,建立獻血者信息反饋和回訪制度。

獻血後血液不合格的,采供血機構應當及時將檢測情況告知獻血者,並提示就醫。第十六條采供血機構應當建立獻血者數據庫,為建立流動血庫、免費醫療臨床用血、表彰先進提供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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