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
協調和指導全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負責對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承擔失業保險市級調劑基金的統籌和使用;指導各級就業訓練中心開展崗前培訓、轉崗培訓和再就業培訓;指導全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工作;承辦境外就業介紹和對外勞務合作,開展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咨詢服務;承擔全市失業保險、就業培訓和勞動服務企業的統計工作。為求職者辦理求職登記,介紹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提供中介服務,辦理用工手續。開展職業指導,提供就業咨詢服務。收集和發布專業供求信息和工資指導價。提供社會保險經辦、勞動合同鑒證、檔案保管等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負責農村勞動力就業的有序流動,開展省際勞務合作活動,組織勞務輸出;辦理流動就業手續,負責發放《流動人員就業登記卡》和《流動人員就業證》。做好農民工跟蹤服務工作。
(2)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根據國家、省、市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擬定全市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調節基金的收支計劃,指導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儲存和撥付養老保險基金。擬定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審核養老保險繳費申報和建立、中斷、轉移、延續、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程序和操作規範,並組織實施。由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擬定養老保險繳費記錄,建立個人賬戶和管理繳費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承擔原行業統籌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負責編報全市養老保險基金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指導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執行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負責編報全市養老保險基金月度、季度、年度統計報表,指導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執行養老保險基金統計制度,管理全市養老保險信息和統計數據,參與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的規劃和建設。組織開展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指導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防範和隱瞞少繳養老保險費、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工作制度。制定全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規範,指導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社會化管理和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工作。
(3)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負責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付;負責確認具有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為市直參保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負責市政府直屬單位參保申請材料的審核、征繳計劃的制定,以及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證、卡的發放和管理;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並根據協議和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與其結算醫療費用;同時,檢查或抽查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醫療行為及相關資料;會同醫保局及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評估;負責市直參保人員轉院審批和醫療費用報銷;進入醫療救助人員醫療費用審核、撥付或報銷和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住院醫療費用審核報銷;負責市級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慢性病卡的發放和管理。
(4)市勞動監察支隊
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用人單位內部勞動保障制度,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技能培訓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