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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地,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通過判決推定自然人死亡的是人民法院。

在法律上確立宣告死亡制度,對於結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之間不穩定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穩定社會經濟生活具有重要意義。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為確保各方權益的均衡保護,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宣告死亡申請足以保護其權利,且其宣告死亡申請違反了《民法通則》第132條民事權利不得濫用的規定的,可以不予支持。

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條件如下:1。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須達到法定期限。壹般情況下,自然人離開住所滿四年下落不明的;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已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其死亡。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戰時下落不明的,申請宣告死亡的失蹤人員期間,適用四年規則。失蹤人的起始時間從自然人消息消失的次日起計算。

2.需要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具有民事權利義務的人,如債權人、債務人、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等。只有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條件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僅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對同壹自然人,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三、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審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1年。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後仍不能確定失蹤人仍然活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的,自失蹤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書是公民失蹤的證明,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的規定進行公告。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法定期間,不計算在人民法院發布搜尋失蹤人公告的期間內。

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視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

壹、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消滅。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壹個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其法律後果與肉體死亡是壹樣的。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與其配偶之間婚姻關系的消滅;他的繼承人因此可以繼承他的遺產;受遺贈人可以得到遺產等。

宣告死亡只是依法推定失蹤人死亡。事實上,失蹤者的生命不壹定會結束。自然人在A地被宣告死亡,但仍在B地居住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因此,《民法典》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而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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